索引号 | 640423004/2024-0031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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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责任部门 |
一、行政许可事项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 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综合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
2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综合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
3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 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 务教育审批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体卫艺工作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4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综合室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5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综合室 教师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6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 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审批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7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体卫艺工作室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
8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体卫艺工作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 |||
9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 施审批 | 体卫艺工作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 |||
10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 许可 | 体卫艺工作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二、行政检查事项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
1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综合室 | 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检查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2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 综合室 | 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检查 | 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3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体卫艺工作室 | 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检查 | 日常体育工作开展情况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
4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经费、收费监督管理 | 财务项目室 | 各级各类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 | 现场检查 | 学校经费管理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5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校国家教材选用的检查 | 教师发展中心 | 各级各类学校 | 专项检查 | 查看各学校使用国家规定教材的使用情况; 检查编写的地方性课程教材是否经过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6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评估 | 教师发展中心 | 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1.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7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教师发展中心 | 各级各类学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三、行政处罚事项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裁量和实施依据 |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法定依据 | ||||
1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 综合室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撤销办学资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综合室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
3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考试中心 | 一般违法 行为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未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违法 行为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 |||||
4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考试中心 | 严重违法 行为 |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撤销相关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5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规定行为的 | 考试中心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 |||||
6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 | 综合室 | 一般违法 行为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7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 综合室 | 一般违法 行为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8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擅自举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 ·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为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逾期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 |||||
11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 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
严重违法 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12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3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4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管理、从业人员聘任等方面管理混乱的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 教育督导与教学室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