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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

索引号 640423018/2022-00092 文号 隆党审办发〔2022〕17号 生成日期 2022-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审计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隆德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

(隆德县委审计委员会2022年12月5日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有关规定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或审计专报、审计重要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措施,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督促检查责任。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完善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和整改工作业务流程,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预先研究、认真评估,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将问题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严格根据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提出整改要求。

提出整改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避免无法整改。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和持续整改类问题,要审慎界定、从严把握,以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被审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不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有明确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或者控制性指标等情况的,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对立行立改类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一般应按照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下同)要求,在送达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或90日内。

第八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因整改任务量较多,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无法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或90日内完成整改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同约定、工作实际进度等情况,可以明确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整改的, 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明确各阶段具体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节点,整改时限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

第九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人力物力不充分,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多、难度高等整改工作复杂性较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属于持续整改类问题。

对持续整改类问题,审计机关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和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分为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两类。 

    已完成整改是指整改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未完成整改是指审计查出问题未得到全面整改,未达到审计预期成效。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一)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二)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没收、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审计期间已经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和杜绝隐患的;

(四)移送纪检监察或公安部门,已经受理或立案的;

(五)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已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司法机关已裁决且被审计单位已申请法院执行,或已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的;

(七)应由被审计单位追责问责的问题,已追责问责的;

(八)对既成事实不可追溯,审计要求今后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再次发生等问题,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消除风险隐患,或修订、完善、废止相关制度的;    

(九)虽然采取了与审计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规合法,也更符合实际,且达到预期成效的,可视同已完成整改;

    (十)因客观原因已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经跟踪督促检查,未发现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因客观原因已不具备整改条件且已按程序取消或调整任务目标的,可视同已完成整改;

(十一)其他适用情况。

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分阶段时间节点的整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的,认定为已完成阶段性整改。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为未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对立行立改类问题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有关整改要求,确需调整整改类型的,经严格审核后,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依次调整为相应整改类型。

第十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定依据包括审计查出对应问题整改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等复印件或原件。

(一)涉及资金款项的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收到对应单位的进账单、清退资金或资产证明以及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有关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涉及主管部门或政府同意作为坏账处理或核销相应资产的,以相应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二)涉及建章立制、补办手续或通报、处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制定的具体计划、措施、相应制度、补办的手续、相关会议记录以及约谈记录、处理决定等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三)涉及审批和诉讼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报请审批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法院受理诉讼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四)会议资料、合同、文件清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有关会议纪要、合同文本和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清单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五)涉及移送事项的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从纪检监察、公安或相关主管部门获得的相关信息、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时,应当取得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隆德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隆党审办发〔202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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