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1/2024-0008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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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责任部门 | 宁夏易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
现就2024—2025年度隆德县城区集中供热采暖期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业务办理及历年欠缴采暖费和热能补偿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停止用热业务
【停止用热办理时间】
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30日
【停止用热办理条件】
1.热用户必须具备分户控制条件;
2.热用户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所拥有房屋无历史欠费,需缴清历史欠费和违约金后办理停止用热。
【热用户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申请停热】
1.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
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3.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4.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5.拖欠采暖费的。
【停止用热办理注意事项】
1.申请停暖有效期为一个采暖期,一年一办理,停止用热期间需按规定缴纳本采暖期热能补偿费,逾期的将加收滞纳金。
2.停止用热业务办理完成后,热用户中途要申请恢复供热的,需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并经过供热公司审核同意,热用户不得擅自破坏停热设施或接通供热管网用热。
3.办理停止用热后,房屋所属产权人应做好防冻措施,确保室内外设施的安全,因室温过低导致管道及其他设施冻裂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4.办理停止用热后,供热公司将会不定期对用热设施锁闭情况进行检查,热用户应积极配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阀、撬锁、损坏停热设施等行为,视为盗热行为,将追缴全额热费并加收违约金。
5.阀门年久失修无法关闭的,需热用户自行维修。
6.房屋与相邻供暖房屋墙体打通的或是共用一套供热设施的,需同时办理停止用热。
【停止供热期间的收费标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按采暖费总额的30%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
【申请停止供热要提供哪些材料】
需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可携带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热用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恢复供热业务
【恢复供热办理时间】
2024年9月7日起办理,热用户需缴纳本年度全额采暖费后恢复供热。
【恢复供热办理流程】
1.用户到供热服务大厅签订《开暖申请表》;
2.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恢复供热办理条件】
1.恢复需用热用户需携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在上一个采暖期办理了停止用热业务,本采暖期需用热,需到供热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恢复供热注意事项】
开阀时用户家中务必留人,仔细检查供热设施有无泄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历史欠费
对仍有拖欠历年采暖费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用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往供热服务大厅缴纳拖欠的上述费用,否则,本公司将依法追缴。
四、办理地址
隆德县供热服务大厅(隆德县西环路10号)
五、服务热线
0954-6011772
如有未尽事宜,请前往供热服务大厅进行咨询。
宁夏易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