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4-0021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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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本制度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9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宁农(经)发〔2011〕459号)和《宁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监督管理、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等六项制度(试行)》(宁农(经)发〔2018〕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