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42224MBIB236857/2025-0000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消防大队 | 责任部门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和《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切实做到消防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和督促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大队结合全县“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7.《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8.《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9.《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0.《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1.《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
二、抽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抽查主体
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抽查对象和频次
抽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监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小场所。其中,一般单位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场所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以外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一)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数加上一般单位、小场所的抽查数。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12,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为一次(不含监督复查)。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数≥(在编消防监督员人数/2)×10,且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一次(不含监督复查)。
(四)严格控制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抽查事项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一)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六、抽查任务和形式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抽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我大队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专项检查。
围绕2025年全国、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两会”等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结合年度各级下发的各类专项整治方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实施,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其中,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部门联合检查。
按照县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
七、抽查方式
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模块随机抽取单位,针对抽取的单位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抽查方式如下:
(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
(二)消防产品专项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重点抽查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防火涂料等常用消防产品,对现场判定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送检不合格的抄送市场监督部门追查销售、生产环节违法行为。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重点抽查辖区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单位、当地注册登记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错时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日常确定及特殊时间节点的夜查。
重点抽查范围:有针对性的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物资仓储场所、旅游景点、举办庆祝活动的场所和节日期间不停止生产的单位开展检查。
(五)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围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消防监督检查,并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八、检查内容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及消防组织机构确定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建筑防火及装修装饰材料情况;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九、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大队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定期更新社会单位名录库,抽查单位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经随机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检查人员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同时,各单位要把监督抽查工作与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科学制定计划,确保监督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大队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要求,对抽查对象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完整、全面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重查表面隐患、轻查责任履职”的保姆式监管方式,把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提升单位自我管理水平。同时,将通过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及时梳理本辖区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分析研判辖区存在的主要消防问题,适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并报告人民政府,切实消除本地区火灾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落实监督执法责任。我大队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做到廉洁、文明、公正执法,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同时,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举措,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力度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发布)
附件
隆德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形式 | 抽查内容 |
1 | 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大队 |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 抽取 | 所有消 防安全 重点单 位 | 1.对属于人员 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实行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1.是否开展每 日 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3.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形式 | 抽查内容 |
2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 令 第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 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大队 | 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抽取 | 支队、大队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设置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实行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 不超过一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形式 | 抽查内容 |
3 | 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 大队 | 随机抽取 | 1.大队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专项检查时由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 | 抽查结合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并开展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 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 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形式 | 抽查内容 |
4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执业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 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 急〔2019〕88 号) | 大队 | 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抽取 | 1.大队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专项检查时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 | 抽查结合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并开展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日常监督抽查:1.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3.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8.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专项检查:1.是否具备从业条件;2.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3.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6.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9.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形式 | 抽查内容 |
5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大队 | 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抽取 | 1.大队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专项检查时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 | 抽查结合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并开展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3.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是否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