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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常开具 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索引号 640423006/2020-00032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序号

证明材

料名称

要求开具单位

用途

是否

开具

依 据

清理建议

1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民政部关于规范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保留

2

婚育情况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保留

3

政审证明

部队(武装部)、学校、组织、人社等部门、单位

参军入伍、考取军校、考取研究生、入党、提拔等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保留

4

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公安机关

户籍信息核查、户口迁移等

《户籍管理条例》第十条

保留

5

失地农民证明

人社部门

申请失地农民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

保留

6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

民政系统

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保留

7

死亡证明

民政系统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 (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保留

8

经济困难证明

共青团系统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第十条: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保留

9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困难残疾人补贴办法》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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