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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 640423011/2023-0005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科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指导各行政执法站所的相关信息公示,办公室负责监督各行政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站所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八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科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科室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站所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单位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九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局法制办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单位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有关因素。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单位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没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 执法单位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办理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担执法职能的局属相关室、执法大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条:局属相关室、执法大队拟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查。

第四条: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自由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承办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完毕后,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交还承办机构。

第十条: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管法制和主管执法的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局属相关室、 执法大队的承办人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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