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5-0001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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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土地权属争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 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 理意见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 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 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隆德县人民政府 |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 | |
2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区范围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市级 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