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5/2026-0002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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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个工作日 | ||
| 2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5个工作日 | ||
| 3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5个工作日 | ||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三级联审 | ||
| 5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迁移、拆除、修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6 | 行政许可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其他用途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个工作日 | ||
| 7 | 行政许可 | 文物收藏单位借用或交换文物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8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9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0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类审批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1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类审批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2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类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3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类审批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4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类审批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接收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5 | 行政许可 |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6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7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9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85号) 第十四条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70项: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0个工作日 | ||
| 19 | 行政许可 | 红色文化遗址原址重建的审批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已经损毁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采取设置围栏、立碑纪念、建立档案等方式进行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20 | 行政许可 | 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一)实施建设项目的; (二)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 (三)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 (四)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修缮维护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21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2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违法经营额不足1500元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500元以上不足3500元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3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3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4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针对第(五)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针对第(四)项,第(五)项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针对第(四)、(五)项不符合包容免罚清单情形的及时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第(二)项无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接纳1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接纳2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接纳3-5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1年内违反本条例2次,或1次接纳未成年人6-10人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次接纳未成年人10人以上(不含10人)责令停业整顿2-3个月,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或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5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及时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时限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6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7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8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9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0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1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2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3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4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5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6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7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或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39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以下罚款10万以上不足2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以下罚款20万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不足3000元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0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罚款10万以上不足2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以下罚款20万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不足3000元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以上不足2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以下罚款20万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不足3000元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1 | 行政处罚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假唱欺骗观众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针对第(一)(二)(三)项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第(四)项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每查处1次公布1次)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并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2 | 行政处罚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10万以上不足2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20万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经营额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不足3000元并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并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并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3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经营额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处罚,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4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个人演员、个人演出经纪人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22年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22年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5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及时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后果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7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及时改正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后果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8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及时改正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后果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49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 依照《条例》《办法》执行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0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查办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且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消极对待,不积极配合案件查办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1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造成严重后果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2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及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等违规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年内违反本规定2次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不并处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不并处罚款;2年内被处以警告、罚款3次,或者停业整顿2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接纳1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接纳2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接纳3-5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3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等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针对第(一)(二)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02年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针对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02年版)》不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要求时限改正给予警告1年内2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责令停业整顿2-3个月2年内被处以警告、罚款3次,或者停业整顿2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4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 针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改正,或1年内2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5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等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02年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要求时限改正给予警告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被处以警告、罚款3次,或者停业整顿2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6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7 | 行政处罚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及奖品目录未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等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及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或1年内违反本规定2次的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8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及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或1年内违反本规定2次的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59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文化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违反本规定2次的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9000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0 | 行政处罚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22年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后果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1 | 行政处罚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经营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艺术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 违法所得10000以上:不足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2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存在误导消费者、伪造变造相关凭证、非法集资为目的或非法传销手段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以上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1.3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3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艺术品表明作者、年代尺寸等信息或未保留交易有关销售记录,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及时改正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4 | 行政处罚 | 未经相关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或批准,从境外进口或者出口艺术品、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展示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单位或者个人传播进口艺术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以上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1.3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以上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1.3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5 | 行政处罚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施工,擅自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二)因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三)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破坏文物本体或严重影响历史风貌的处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本体灭失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6 | 行政处罚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等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7 | 行政处罚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或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文物库房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针对第(一)(二)(四)(五)项及时改正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第(三)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以上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8 | 行政处罚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69 | 行政处罚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情节严重的一般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珍贵文物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出现损毁): 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文物一般损坏的,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灭失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出现损毁): 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文物一般损坏的,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灭失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2 | 行政处罚 | 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造成水下文物本体轻微损坏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水下文物本体一般损坏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水下文物本体严重损坏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水下文物本体损毁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3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造成水下文物本体轻微损坏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下文物本体一般损坏,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下文物本体严重损坏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下文物本体损毁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3 | 行政处罚 | 境外组织或个人到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违反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5 | 行政处罚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6 | 行政处罚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及时改正的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的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7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8 | 行政处罚 | 损毁或者侵占国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侵占国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毁、被窃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79 | 行政处罚 | 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三条任何团体、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参观活动的,不得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携带自治区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出境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的; (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采石、采矿、爆破、开荒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红色文化遗址严重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的; (二)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毁林、开荒、挖掘、取土、射击、狩猎、圈养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2 | 行政处罚 | 实施建设项目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红色文化遗址,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坟墓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施建设项目,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的; (二)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 (三)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坟墓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等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以及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违法所得不足1.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不足3.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5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万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等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拒不改正无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违法所得或索取的小费不足5000元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或索取的小费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或索取的小费1万元以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行为、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行为、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1年内第1次查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1年内第2次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2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针对第一、二、三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21年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年内第1次查处的(针对第四、五、六项)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第2次查处,无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旅游经营者未公开相关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年)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1年内第1次查处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2次查处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1年内第1次查处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1年内2次查处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或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额度不足5万元的停业整顿1个月-2个月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或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额度5万元以上的停业整顿2个月-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低于成本支付、垫付额度不足5万元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低于成本支付、垫付额度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低于成本支付、垫付额度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2万元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处2万以上4万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4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裁量基准处罚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名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严重情节或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年内第1次查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1年内第2次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2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拒不改正无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出现违规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不当利益关联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或未完整地直接接收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国务院令703号修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投资总额不足1万元并及时改正,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投资总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投资总额5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并处投资总额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可以并处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第十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 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7 | 行政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广电总局令第67号) 第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十九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二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传输线路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按规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五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34 | 行政 强制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及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35 | 行政 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36 | 行政 检查 | 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37 | 行政 检查 |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38 | 行政 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39 | 行政 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0 | 行政 检查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1 | 行政 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2 | 行政 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审定、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十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建立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拟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经申请或推荐,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单位或个人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对没有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予以命名、颁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宁政发〔2007〕89号) 第十一条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评审出拟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 第十二条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拟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自治区领导小组对拟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3 | 行政 确认 | 文物认定 |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4 | 行政 确认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5 | 行政 确认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6 | 行政 确认 | 运动员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7 | 行政 确认 | 裁判员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21号) 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8 | 行政 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49 | 行政 确认 | 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建立红色文化遗址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地方志等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认定,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0 | 其他类 | 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 |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3〕107号) 一、评估定级原则和办法 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省实施”的原则。即:文化部制定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统一规定评估定级的主要内容、基本项目、基本要求和最低指标;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根据文化部的指导纲要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评估定级标准,负责开展评估定级工作。 评估定级的申报和检查工作由地(市)文化局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定级结果报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批准,并由省(区、市)文化厅(局)进行命名、颁牌。评估定级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五、评估定级工作步骤 2013年4月至5月,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开展评估定级试点,5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评估定级工作方案和评估定级标准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备案;……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1 | 其他类 | 博物馆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2 | 其他类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3 | 其他类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4 | 其他类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5 | 其他类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部令第9号) 第九条第一款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6 | 其他类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7 | 其他类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备案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8 | 其他类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59 | 其他类 | 旅游纠纷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160 | 行政处罚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1 | 行政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等未按要求备案或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2 | 行政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3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相关法律、法规禁载内容期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4 | 行政处罚 | 出卖、出租、转让或者出售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5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6 | 行政处罚 |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7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六十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8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6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0 | 行政处罚 |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裁量基准执行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1 | 行政处罚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违法所得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不足3.5万元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5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3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4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含有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5 | 行政处罚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6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或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7 | 行政处罚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8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7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0 | 行政处罚 | 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 第二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 不以营利为目的: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1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 第二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2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3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4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第四十八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 (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二十四条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5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第四十九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四)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 及时改正,无其他严重情节或严重后果,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6 | 行政处罚 | 违法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7 | 行政处罚 |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限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8 | 行政处罚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89 | 行政处罚 | 报刊出版单位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或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不得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第二十四条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报刊出版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0 | 行政处罚 | 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1 | 行政处罚 | 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或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2 | 行政处罚 |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处罚 |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3 | 行政处罚 | 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4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印刷制度、未及时报告印刷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变更事项未备案或未留存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6 | 行政处罚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22年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7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8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199 | 行政处罚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0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印刷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1 | 行政处罚 | 违规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令第63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停止出售;(三)没收或者销毁;(四)没收非法收入;(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撤销出版社登记;(八)吊销营业执照。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2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3 | 行政处罚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4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或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6.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不足8.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5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 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6 | 行政处罚 |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或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7 | 行政处罚 |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等行为的处罚 | 【政策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2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软件数量合计不足200件(张)的,可以并处每件(张)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不足1.5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软件数量合计200件(张)以上不足500件(张)的,可以并处每件(张)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足3.5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软件数量合计500件(张)以上或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并处每件(张)100元或者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 及时改正或消除影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或消除影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适用情形裁量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09 | 行政处罚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10 | 行政处罚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适用情形裁量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 211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相关物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212 | 行政强制 | 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强制措施 |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213 | 行政检查 | 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214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5个工作日 | ||
| 215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的奖励 | 【规范性文件】《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2007第2号公告) 第三条重大侵权盗版行为和案件,指各级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的侵权盗版案件。 第四条举报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获奖条件: (一)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二)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 (一)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