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3/2026-0002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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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 序号 | 部门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隆德县水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本自治区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 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8号)、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 |
| 2 | 隆德县水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法定税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0.3元/立方米缴纳; 非超载区自建水源工程:其他行业按1元/立方米缴纳;特种行业按5元/立方米缴纳;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0.6元/立方米缴纳; 非超载区自建水源工程:其他行业按1.4元/立方米缴纳;特种行业按25元/立方米缴纳;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1号) | |
| 3 | 隆德县水务局 | 政府部门 | 工业用水权有偿 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按基准价分年度缴纳),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按确权量缴纳;年取水量小于等于1万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缴纳。 | 地下水: 工业用水按1.791元/立方米缴纳; 农业用水:谷物种植按 0.320元/立方米缴纳;经济作物种植按 1.309 元/立方米缴纳; 山区地表水: 工业用水按0.973 元/立方米缴纳; 农业用水:谷物种植按0.305 元/立方米缴纳;经济作物种植按0.796 缴纳。 | 自治区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宁水改专办发〔2022〕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