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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40423008/2020-00033 文号 隆人社劳监罚字[2020]第1号 生成日期 2020-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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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于2019年9月4日接到王慧萍、王莉、马二娟等人来访投诉,称杨丽娟于2005年10月至2018年12月在你公司从事出纳、卖药工作,离职后,你公司拖欠其半年工资5000余元未结清,且没有为其缴纳上班期间2年的养老保险。王慧萍于2010年6月至2018年12月在你公司卖药,离职后,拖欠其半年工资未结清,且没有为其缴纳上班期间2年的养老保险;未缴纳王莉上班期间2年的养老保险及马二娟上班期间1年的养老保险。王慧萍、杨丽娟、王莉、马二娟要求我局立案处理,并要求你公司支付王慧萍、杨丽娟二人半年工资10000余元,缴纳王慧萍、杨丽娟、王莉2年的养老保险,马二娟1年的养老保险。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拖欠46名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其中拖欠王慧萍、杨丽娟等34人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份工资,2017年至2019年养老、医疗保险费;王莉等12人2017年至2019年养老保险费。且部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你单位已扣除,都没有向社保部门缴纳情况属实,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条例。2020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隆人社监令字[2020]第1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并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定拖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并按核定的数额缴纳你公司应承担部分,但你单位至今未予支付,也未上报相关改正材料。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2万元的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隆德县政务中心5号楼4楼东   邮编:756300

电话:0954-6013589


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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