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22/2023-0005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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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
隆德县千聚日杂百货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隆德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隆县)应急罚当〔2023〕04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履行完毕,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EA00248362),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2079
公示时间:2023年8月14日至21日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