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40423011/2024-00104 文号 ​(隆城交)罚字(2024)第(01)号 生成日期 2024-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当事人: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738066546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期G***-*-****室

经查明: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隆德县垃圾中转站及运行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高大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模板支架拆除时,第四层预应力楼板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规定,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现场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符合“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轻微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郭**处以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隆德县财政局  开户行:隆德县农村商业银行

帐号:500234*******  地址:隆德县人民路131号财政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