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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闽宁重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22/2025-0003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9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夏闽宁重工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作业现场电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生产车间配电箱缺少箱盖两处安全隐患。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由隆德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应急罚〔2025〕4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履行完毕(罚款¥13000.00元,已缴纳指定账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68085006),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2079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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