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4/2025-0030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1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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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隆德县国林农资经销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种子)罚〔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罚款¥21000.00元已缴纳,非税收入票据号码0068061009),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2-17日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