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7/2025-00104 | 文号 | 隆市监罚送告〔2025〕18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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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5〕39、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何文锦、谢润红 联系方式:0954-6016170
联系地址:隆德县人民路112号
附件: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