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22/2026-0002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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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杨河乡中园加油站加油员于2026年3月11日15时44分在加油作业期间,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裤、防静电鞋,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隆德县应急管理局作出((隆)应急罚〔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隆德县杨河乡中园加油站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违规作业加油员各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履行完毕(罚款已缴纳指定账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分别为0036056003、0036056004),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3日至4月17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