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关于李贵子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案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6-0004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

当事人李贵子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隆农(农机)罚〔2026〕 1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将驾驶证交至隆德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进行吊销),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0日—2026年4月17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以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3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641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