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4/2026-0004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15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 |
当事人李贵子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隆农(农机)罚〔2026〕 1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将驾驶证交至隆德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进行吊销),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0日—2026年4月17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以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3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