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6/2023-0003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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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序号 | 全国版清单序号 | 改革事项 | 我县对应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我县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38 | 诊所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外合资(作)、港澳台医疗机构)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审批 |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 1.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沴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理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3.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4.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2 | 3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独立设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审批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3 | 40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外合资(作)、港澳台医疗机构)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审批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4 | 75 | 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外合资(作)、港澳台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审批改为备案 |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 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5 | 10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实行告知承诺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告场所信息。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6 | 30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示结果。 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7 | 30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8 | 311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 。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
9 | 314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外合资(作)、港澳台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2.实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