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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索引号 640423006/2023-0001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
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
0109003001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将申请材料送达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法》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公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批准设立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设立决定的;
2.对符合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设立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设立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行政许可
0109003002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将申请材料送达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司法部令102 号,自2006年3月14日起发布施行)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7年)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7年)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7年)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7年)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参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7年)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3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9026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6月)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调阅律师事务所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6月)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6月)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改)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五)对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滥处罚的;(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1、同1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6、同1
7、同3
8、同3
9、同3

4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9027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委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6月)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调阅律师事务所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6月)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6月)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改)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五)对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滥处罚的;(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1、同1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6、同1
7、同3
8、同3
9、同3

5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9037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3、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行政给付0509001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申请阶段责任: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时,需要一次性告知承办人需要提交的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阶段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5.《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0509002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法律援助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同1
3-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2、《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9001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1、检查责任: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非正当目的实施检查的;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6、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8、其它违法行为。
9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先进调解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9001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第六条  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第十条 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先进调解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先进调解员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先进调解员。
4.上报责任:将拟表彰的名单上报县委、政府。将符合优秀、先进表彰条件材料上报区司法厅。
5、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4-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
第八条 凡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呈报机关应当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
5、《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
第七条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第九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9002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拟定奖励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报相关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基层股对上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初审、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程序进行审核,并提请领导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奖励的;
4.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7.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8.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对法律援助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0809003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五号公布)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
4.上报责任:将拟表彰的名单上报县委、政府。
5.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5、《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
第七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对法治宣传工作者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0809004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 (第18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
4.上报责任:将拟表彰的名单上报县委、政府。
5.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2、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7、《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6年)
第二十八条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建设领导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9006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人民调解法》(2011年)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0909001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 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 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同1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4、同3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同5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 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其他类别1009001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法律】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前款(二)、(三)、(四)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4-2、《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未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4.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活动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其他类别1009004000
隆德县司法局隆德县司法局【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5号)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将申请材料送达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5号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2、《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贴资金,对经济困难的市、县(市、区)给予补贴。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5、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的;
6、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7、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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