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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索引号 640423059/2023-0003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科学技术局 责任部门




Sheet 1: 行政处罚类


隆德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1.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1.电话咨询或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电话号码:(0954)6011110,地址:隆德县人民路北;
2.信函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隆德县人民路北,邮政编码:756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电话咨询或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电话号码:(0954)6011110,地址:隆德县人民路北;
2.信函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隆德县人民路北,邮政编码:756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Sheet 2: 行政奖励类


隆德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通知审核上报材料,提出拟选名单;
3.评审责任:由科技、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提出拟选名单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4.公示责任:授予全县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同1。
3. 同1.
4-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1.电话咨询或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电话号码:(0954)6011110,地址:隆德县人民路北;
2.信函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隆德县人民路北,邮政编码:756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Sheet 3: 其他行政职权类


隆德县科技局(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科技特派员的认定【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宁科特发〔2002〕1号)
第二条第二款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进行选聘认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电话咨询或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电话号码:(0954)6011110,地址:隆德县人民路北;
2.信函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隆德县人民路北,邮政编码:756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隆德县科学技术局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的选派【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
第6条 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派驻意见。贫困村也可根据本村产业发展提出人员需求,直接选择有相应技术特长的驻村指导员。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
1.选派责任: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到贫困村开展科技扶贫;
2.管理责任:不定期组织对科技扶贫指导员项目实施、技术培训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任务的落实;
3.考核责任:每年年底按照科技扶贫指导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科技扶贫指导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电话咨询或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电话号码:(0954)6011110,地址:隆德县人民路北;
2.信函投诉:隆德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隆德县人民路北,邮政编码:7563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Sheet 4: 内部审批类


隆德县科技局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表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自治区科技特派员认定推荐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省科技厅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申报材料;
2.初审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推荐或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转发公布特派员名单,实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自治区科技特派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推荐的;
2.在自治区科技特派员认定推荐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办理自治区科技特派员认定推荐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推荐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应当提交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法定告知(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公布基地名单,实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条件的申请不予推荐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推荐的;
2.对不符合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条件的新产品予以推荐而造成损失的;
3.在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推荐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自治区众创空间推荐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申请阶段责任:县科技局做好推荐和认定的服务保障工作;
2.推荐上报阶段责任:县科技局对各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上报;
3.实施管理阶段责任:县科技局负责所在地众创空间众创空间的管理,协助解决众创空间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推荐认定和上报的;
2.利用办理推荐空间确认之机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推荐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组织申报责任:县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组织申报,指导企业做好认定材料的编制工作。
2.审查推荐责任:由县科技局牵头,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申请和上报的;
2.利用办理推荐确认之机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推荐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申请阶段责任: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者,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所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2.推荐阶段责任:县科技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汇总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3.认定阶段责任:推荐申报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应当先行立项支持。
4.实施管理阶段责任:县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每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科技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申请和推荐及认定的;
2.利用办理推荐确认之机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固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受理材料阶段责任:县科技局受理申请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提交的材料;
2.审核推荐阶段责任:县科技局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网络形式审查,同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申请和推荐及认定的;
2.利用办理推荐有确认之机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受理材料阶段责任:县科技局受理申请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提交的材料;
2.审核推荐阶段责任:县科技局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网络形式审查,同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申请和推荐及认定的;
2.利用办理推荐有确认之机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财政支持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严格执行按照国家、省财务制度、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的;
2.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管理隆德县科学技术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选拔,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签订任务书,给予培养资金;
4.事后责任:积极改善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相关工作条件,帮助协调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选拔的;
2.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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