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权责清单

隆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640423006/2024-000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订版)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订版)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2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 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3

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4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

其他类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5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其他类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第一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6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7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8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 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9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司法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