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2/2022-0005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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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司法局:
你单位《关于隆德县宪法公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隆司发〔2022〕11号)收悉。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同意你单位实施隆德县宪法公园建设项目。现就项目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隆德县宪法公园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2207-640423-12-05-117025
三、建设单位:隆德县司法局
四、项目法人:党君强
五、建设地点:城关派出所以西、三山公园以东、203省道以南至青兰高速引线
六、建设年限:2022年7月-10月
七、建设工期:4个月
八、建设性质:扩建
九、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隆德县宪法公园项目规划建设东起县城隆德县城关派出所以西,沿203省道以南至青兰高速引线,至三山公园以东,建设面积约50亩。主要包括景观造型标识、橱窗、草丛牌、景观小品、砖雕等。
十、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6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53.6万元、其他费用4万元、预备费2.4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政法转移资金支持法治文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
请你单位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设备采购部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在建设中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项目建设中,请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实施建设,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接此批复后,请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程尽早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和审计部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最终报发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要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生态红线,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附件:隆德县宪法公园建设项目资金概算表
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2日
附件:
隆德县宪法公园建设项目资金概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概算费用(万元) | 投资额占比 | 备注 |
1 | 工程费用 | 153.6 | 96% | |
2 | 其他费用 | 4 | 2.5% | |
3 | 预备费 | 2.4 | 1.5% | |
合计 | 16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