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1/2018-73950 | 文号 | 隆政办发〔2018〕63号 | 生成日期 | 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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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区、市属)各部门:
《隆德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隆德县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25号)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隆政办发〔2013〕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实施,为了切实解决农户筹资难问题,财政局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配套资金。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县财政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申报、乡初审、县汇总的管理制度。
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对各村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财政局。
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完成项目初设、预算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备案。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局及时组织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第五条 一事一议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单个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项目零散、无法进行勘察设计的工程及抢险应急项目工程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过程由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成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过程全面监督。县质量监督部门对进厂材料及半成品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局牵头,纪委、住建、交通、质检、审计等部门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八条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按照项目进度,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村委会、村监事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县财政局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原隆政办发〔2017〕77号《关于印发隆德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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