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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经好水至兴隆公路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01/2019-00135 文号 隆政发〔2019〕4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政策解读】《隆德县经好水至兴隆公路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经好水至兴隆公路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经好水至兴隆公路建设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隆德经好水至兴隆公路是连接西吉和隆德两个贫困县的重要区域经济干线。为切实推进全市红色旅游发展,进一步改善红色旅游景区公路交通条件,确保项目建设前期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结合好兴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隆德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确定城关镇、好水乡和杨河乡为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土地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好兴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征地拆迁涉及城关镇、好水乡、杨河乡沿线土地、林地、房屋及建筑物等设施,具体范围以县交通运输局设计文件中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期限

征收工作从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开始,2019年3月20日结束。

四、被征收土地、苗木及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集体土地征收面积由国土部门依据设计文件,予以丈量认定。

(二)苗木移植数量由林业部门依据设计文件,予以核算认定。

(三)被征迁宅基地及房屋类型、结构、面积参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实际情况为准予以认定,一户一宅一证。

(四)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并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至公告发布之日,经所在乡、村两级调查核实后,按照生产经营性用房予以认定。

    五、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补偿方式:采取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补偿内容、标准及计算方法。

1.集体土地的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采取货币一次性补偿的原则进行,被征收土地及临时用地补偿价值,由国土部门依照《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16〕12号)执行。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使用。

2.苗木移植的补偿。

对项目建设占用苗木进行移植,移植苗木补偿标准按照《隆德县建设用地苗木移植补偿办法》(隆政发〔2015〕156号)执行。

3.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与补偿。

1.1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在乡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参照《隆德县城区规划外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表》(表二至表六)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县好兴公路项目建设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各乡镇根据审定结果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1.2房屋实物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的,根据其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类型、结构、面积由所在乡镇统一规划选址修建后安置,重新规划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4亩,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己修建。构筑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参照《隆德县城区规划外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表》(表二至表六)进行评估补偿。

1.3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

认定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街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经营性用房予以评估后补偿;认定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不临街房屋,参照《隆德县城区规划外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表》(表二至表六)予以补偿,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苗木,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5.被征收补偿的房屋,由所属乡、村监督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积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所属乡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三)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征收补偿金由各乡镇征收办公室、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报县好兴公路项目建设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县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各乡镇通过一卡通形式予以全额兑付到农户手中。

六、搬迁费及租房补贴

1.搬迁费:在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署协议并自行完成搬迁,按照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搬迁费用。

2.租房补贴: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每户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租房补贴

七、奖励政策

对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评估总价值的5%(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奖励。超出规定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未签订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征收程序

 见附件3《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表》

九、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对其经营的营业用房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县国土、房产、市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协助被征收户按期征收。

 (二)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凡被设定抵押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清偿债务。

 (三)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拆除由乡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征迁公司进行拆除,征迁公司拆除前需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并缴纳5000-5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拆除前对所有房屋都要进行残值评估,如残值高于拆除费用的,征迁公司要缴纳高出部分的净残值;如残值低于征除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补偿。

 附件:l.《房屋结构折算系数等级表》(表一)

 2.《隆德县城区规划外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表》(表二至表六)

 3.《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表》

             


附件下载: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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