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1/2020-00223 | 文号 | 隆政规发〔20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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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一图读懂】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岁末年初之际在县城建成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
二、禁限放区域
1.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东起隆庄公路县城段(东门桥经城关镇吴山村向南至红崖社区以南文盛街区域),南至文昌街、清凉河一线(红崖社区以南文盛街沿清凉河向西,经高速公路引线至三里店水库),西至三里店水库,北起312国道县城段(包括312国道以北居民区)。
2.县城区各宾馆、酒店、饭店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1、2项禁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电子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行为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燃放时间及区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