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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640423001/2020-00223 文号 隆政规发〔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0-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一图读懂】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岁末年初之际在县城建成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

二、禁限放区域

1.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东起隆庄公路县城段(东门桥经城关镇吴山村向南至红崖社区以南文盛街区域),南至文昌街、清凉河一线(红崖社区以南文盛街沿清凉河向西,经高速公路引线至三里店水库),西至三里店水库,北起312国道县城段(包括312国道以北居民区)。

2.县城区各宾馆、酒店、饭店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1、2项禁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电子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行为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燃放时间及区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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