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1/2021-00026 | 文号 | 隆政规发〔2021〕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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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经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废止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保留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隆德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隆德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隆德县人民政府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隆德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隆德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2件)
一、隆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隆德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隆政办发〔2013〕14号)
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4〕17号)
三、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4〕34号)
四、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4〕41号)
五、关于印发隆德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52号)
六、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稳岗补贴及招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6〕77号)
七、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2016〕105号)
八、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2018年外调基础母牛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15号)
九、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27号)
十、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进一步支持六盘山工业园区企业稳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9〕18号)
十一、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隆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2019〕46号)
十二、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六盘山工业园区稳定就业和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隆政办发〔2020〕19号)
附件2
隆德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5件)
一、关于印发《隆德县县城绿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隆政发〔2007〕121号)
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2〕8号)
三、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21号)
四、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群众性聚集活动安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4〕23号)
五、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7〕4号)
附件3
隆德县人民政府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1件)
一、关于印发隆德县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02〕86号)
1.第六条中“林业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2.第七条中“林业、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
3.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林业部门”全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关于印发隆德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06〕77号)
1.第六条中“林业、监察、公安、司法、发改、财政、审计、农牧、粮食、信用联社、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发改、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
2.第十条中“自治区林业局”修改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3.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农村机动地”修改为“农村退耕还林代管地”。
4.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全部修改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5.第二十七条中“林业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局”。
三、关于印发隆德县村庄道路及地埂绿化林木管护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06〕78号)
1.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林业部门”全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2.第十四条中“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修改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3.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县林业公安派出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4.第二十条中“林业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局”。
四、关于印发隆德县农村机动地退耕还林补助粮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07〕10号)
1.所有条款中的“农村机动地”全部修改为“农村退耕还林代管地”。
2.所有条款中涉及的“林业部门”全部修改为“自然资源局”、“监察”全部修改为“纪委监委”。
五、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3〕5号)
1.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高养管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为群众出行和农副产品的运输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行条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高养管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路长制”的有效开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中“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镇)道和村道”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和区公路管理中心未列养的省道”。
3.第七条中“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成立养护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工资和养护配套资金,督促各乡(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体制保障;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4.第九条中“农村公路中的县道、乡(镇)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修改为“农村公路中的省、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七)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县道15米、乡道10米)”修改为“(七)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5.第十条中“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改为“农村公路中的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负责辖区内村道一般性水毁维修及路面维护的集中处置;(三)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结合春秋两季植树、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积极组织辖区村组群众集中平整路肩、培修边坡、疏通涵洞、清理边沟等;(四)负责辖区内村道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日常巡查工作,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加水洗车等,根据实际需要,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五)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六)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村道5米);(七)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较大水毁的上报工作;(八)负责建立健全乡(镇)内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管理专职人员,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九)加强道路安全管理,负责冬季辖区内村道防滑砂的储备、补缺和铺砂”依次修改为“(二)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参与管养单位监督考核、管理。(三)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对爱路护路积极性高、群众参与度深、管理养护效果好的建制村,鼓励给予“爱路村”荣誉称号。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交由村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四)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和一共代赈等办法组织开展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五)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结合春秋两季植树、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积极组织辖区村组群众集中平整路肩、培修边坡、疏通涵洞、清理边沟等;(六)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日常巡查工作,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加水洗车等,根据实际需要,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七)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八)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乡、村道不少于5米);(九)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上报工作;(十)负责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十一)加强道路安全管理,负责冬季辖区内村道防滑砂的储备、补缺和铺砂”。
6.第十二条中“县人民政府将公路养护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修改为“县财政部门对列入区公路管理部门养护计划的农村公路给予补贴,省、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800元”。
7.第十三条中“县财政部门对列入区公路管理部门养护计划的乡、村道实行区公路部门补贴、地方财政配套,按1:1比例落实养护资金(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修改为“对每年新增的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养护资金补贴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方案按月向公路管理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8.第十四条中“对每年新增的、未列入区公路部门养护的乡道和村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配套比例提出养护资金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方案按月向公路管理机构拨付配套资金”修改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规定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调资金”。
9.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要定期公布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变更为第十五条,删除原第十五条。
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变更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1.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季节性、预防性养护提倡农民工承包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检查,并依据考核检查结果分期拨付养护资金”变更为第十八条“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检查,并依据考核检查结果分期拨付养护资金”。
12.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提倡招标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更改为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招标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
13.第二十一条变更为第二十条。
14.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由县交通运输和林业部门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为预防和减少公路行道树病虫害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秋季要对辖区内公路行道树进行刷红涂白”变更为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由县交通运输和林业部门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为预防和减少公路行道树病虫害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每年秋季要对辖区内公路行道树进行刷红涂白”。
15.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6.第二十九条“(一)养护生产3、日常养护情况和大、中修工程完成情况”更改为第二十八条“(一)养护生产3、日常养护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
17.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隆人口发〔2013〕88号)
将附件1“隆德县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海军,副组长:薛须良、刘变过,成员:张佰琴、张文强、程晓菊、王迎春、赵乾”调整为“隆德县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海军,副组长:陈潭、王芳,成员:张科、程晓菊、刘银铃”。
七、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37号)
1.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隆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办法(试行)”修改为“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和《隆德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隆政办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修订了《隆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办法(试行)》。”
2.第二条“保障按下列原则核定评估:(一)按实际收入核定原则。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不重保。(三)分类指导原则。对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每年审核一次;对基本对象的家庭收入每半年审核一次,以达到鼓励就业的目的。(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原则。(五)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优先的原则”修改为“ 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入户调查和分类复核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第四条“现行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月人均300元;农村年人均1930元,即月人均标准160元。如遇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修改为“现行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月补助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20元;农村年人均4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66元。如遇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4.第五条中“A类的城市低保300元/月、农村低保180元/月;B类城市低保240元/月、农村低保150元/月,C类城市低保对象180元/月; 农村低保对象120元/月”修改为“城市低保A类600元/人/月、B类520元/人/月、C类410元/人/月;农村低保A类500元/人/月、B类400元/人/月、C类245元/人/月”。
5.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一)财政供给工作人员的配偶及一起生活的子女;(二)村(居)委会干部家属及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家属;(三)经营各种大中型车辆和出租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四)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各类门面、店铺的;(五)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六)城镇有固定房产或商品房的,农村两年之内兴建砖木砖混结构房屋的(不包括危房改造和政府性资助建房);(七)承包、租赁经营大宗土地或建筑工程的;(八)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因懒惰、不劳动生产,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贫困的;(九)依法具有赡养、抚养关系且具有赡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和家庭;(十)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不良行为造成贫困的;(十一)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十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十三)已享受有关救助或津补贴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修改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三)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四)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五)具备劳动能力但无故闲置承包土地的;(六)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6.第十五条“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修改为“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或不予批准低保:(一)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劳动的;(六)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除外);(七)各类服刑期内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八)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民主评议会,或不按正常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九)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孤儿养育津贴的。”
八、关于印发隆德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46号)
所有条款中出现的“监察局”全部修改为“纪委监委”。
九、关于印发隆德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59号)
(一)《隆德县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办法》
1.第五条“业务工作人员4名在县监察、审计、财政、建环等部门抽调”修改为“业务工作人员4名在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抽调”。
2.第十四条“建环、国土、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简化程序,从速办理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前置审批文件。发改、监察、财政、建环、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及“四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性的监督检查”修改为“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简化程序,从速办理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前置审批文件。发改、纪委监委、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及“四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性的监督检查。”
(二)《隆德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3.第十六条“由财政、审计部门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修改为“由财政、审计部门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4.第十九条“审计、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修改为“审计、财政部门和纪委监委,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三)《隆德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5.第十七条“民委商财政拟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方案。 残联商财政拟定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方案。扶贫、财政对上述资金的安排方案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抄报财政厅和区扶贫办。(三)扶贫、民委、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财政拨付资金。(四)发改、民委、残联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修改为 “宗教局商财政拟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方案。残联商财政拟定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方案。扶贫、财政对上述资金的安排方案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抄报财政厅和区扶贫办。(三)扶贫、宗教、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财政拨付资金。(四)发改、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
6.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协调小组分年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扶贫、财政、监察、发改、审计、民委、纠风办等部门组成”修改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委监委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协调小组分年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扶贫、财政、纪委监委、发改、审计、宗教、等部门组成”。
(四)《隆德县农村危旧房屋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7.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危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拨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及验收;发展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规划并下达年度计划;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审核”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危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拨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及验收: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规划并下达年度计划;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审核。”
8.第四章绩效考评中“(三)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局、监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绩效考评结果是为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修改为“(三)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局、纪委监委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绩效考评结果是为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9.第十八条“财政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修改为“财政会同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
(五)《隆德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0.第十二条“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修改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隆德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1.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修改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纪委监委等部门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十、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2016〕37号)
第二十一条“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审批后,一年内可以给予多次救助。县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临时救助台账,避免重复救助”修改为“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审批后,一年内最多可以给予二次救助。县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临时救助台账,避免重复救助。”
十一、关于印发隆德县限额以上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6〕86号)
1.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服务业发展,培育发展限额以上企业积极性,促进我县服务业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增强我县综合经济实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修改为“为加快推进全县服务业发展,培育发展限额以上企业及大个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县服务业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增强我县综合经济实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修改为“限额以上商贸大个体的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大个体”。
3.第三条“奖励范围为在隆德县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企业(公司)”修改为“奖励范围为在隆德县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企业(公司)和限额以上大个体”。
4.第四条“申报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必须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且在申报期间仍正常营业)”修改为“申报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大个体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大个体(必须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且在申报期间仍正常营业)”。
5.第五条“设立隆德县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由县商经局、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评审”修改为“设立隆德县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及大个体奖,由县发改局、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评审”。
6.第六条“对2015年起新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修改为“对2021年起新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
7.新增第七条:“对2021年起新纳入统计的限上大个体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一)批发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二)零售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住宿或餐饮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7万元;(四)对新入限上大个体一次性给予5000元电脑设备购置补贴;(五)全部限额以上大个体每年各1万元统计工作经费”。
8.原第七条变更为第八条,其中“(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商经局申报,商经局、统计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报送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并指导企业做好相关资料准备”修改为“(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发改申报,发改局、统计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报送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并指导企业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四)由县商经局将奖励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负责兑现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修改为“(四)由县发改局将奖励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负责兑现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
9.原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变更为第九条、第十条。
10.原第十条变更为第十一条,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商经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隆德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69号)
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116号)
三、关于印发《隆德县农村老饭桌管理运营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发〔2015〕137号)
四、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9〕47号)
五、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落实自治区固原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隆政办规发〔2020〕1号)
六、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隆政发〔2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