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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7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0785 文号 隆政发〔2022〕38号 生成日期 2022-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隆德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隆德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隆德县地震应急预案》《隆德县集中供热应急预案》《隆德县城乡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29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 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护森林草原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隆德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专项应急预案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隆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灾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 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 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 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委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隆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林草工作副县长 (负责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

局、武警中队、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发改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教体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文广局、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园区管委会、武警中队、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及各乡镇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 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3.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 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 正确引导舆论, 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县发改局: 负责统筹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和火灾扑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纳入相关计划; 按照审批权限推进和指导项目审批, 协调推动重点项目实施;组织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调控, 保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所需粮油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及服务工作;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等保障工作。

县教体局: 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生安全教育范畴。

县公安局: 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 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 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 原职能保持不变, 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部门指导。

县民政局: 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 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周边的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做好火灾发生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县财政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费, 落实扑救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准备金, 及时支付扑救费用, 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城市以外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指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 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 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 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基础信息采集及规划建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野外农事用火;协同做好农村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县文广局: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和指导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旅游景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配备设施和设备情况, 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管理。

县卫健局: 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火灾医疗救援点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草原防灭火演练工作。

县应急局: 履行县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协助县委和县政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演练。

武警中队:成立森林草原消防应急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制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做好日常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和城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制定火灾扑救方案, 组织开展灭火, 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

县气象局: 负责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目标,做好辖区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3 工作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 强化部门联动, 做到高效协同, 增强工作合力。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森林草原火灾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森防指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工作建议;根据县森防指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落实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

3.4 工作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扑救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 县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气象局、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 掌握火场动态, 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 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  

(3)技术组

由县气象局牵头, 县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扑火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情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4)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 县公安局、应急局、民政局、财政局,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 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5)通信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 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6)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 县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7)社会治安管控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8)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视情调派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9)火案侦破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10)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 县委网信办、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研判;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3.5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 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 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6 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部门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草)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 应首先就近调动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 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 县自然资源、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 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预警预报信息, 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各级各类专(兼)职扑火队伍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防扑火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 靠前驻防。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党委、政府报告:

(1)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5.2.2 信息报送内容为初判火灾等级、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情态势、扑火人员、扑火装备、扑救情况、损失情况、地形地貌、可燃物情况、重要目标、火场天气、水源情况。

5.2.3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相关应对部门(单位)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5.3 前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有重要保护目标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设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 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 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 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依次分别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距县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邻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郁闭度0.2以下、覆盖度30%以下、苗木成活率85%以下等其他林草地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 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专业防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郁闭度0.2以上、覆盖度30%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的林地内已经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有可能演变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5)县域交界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纳入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救援工作,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3.2.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 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

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市增援;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疏散受威胁人员。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地级市交接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自治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 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设立自治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扑救组、技术组、人员转移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管控组、医疗救护组、火案侦破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3)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森防指增调自治区以外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支援。请求国家森防指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4)协调调派驻宁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抓住有利天气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疏散受威胁人员;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

80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六盘山核心林区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火灾发生地级市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县(区)林草地内已经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6)发生在省域交界地区且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 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设立自治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扑救组、技术组、人员转移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管控组、医疗救护组、火案侦破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市级党委、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请求国家森防指增调自治区以外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国家森防指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抓住有利天气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由自治区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自治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工作结束、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县交通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2 物资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区、市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 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扑火物资、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扑火救灾费用, 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7.4 队伍保障

加强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严格管理扑火队员和物资、装备;适时增加扑火队伍人员数量,及时更新相关物资、装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5 通信保障

县发改部门应根据火情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开展。

7.6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部门要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 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8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 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1〕23号)中的《隆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予以废止。


隆德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快速、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隆德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专项应急预案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隆德县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主要负责人。

成 员:宣传部、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工会、消防救援大队、邮政局、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督促区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和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相关区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与保障。

县教体局: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科技项目攻关,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先进技术和处置方法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和涉案人员管控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应急资金支持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化品事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研判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做好应对危化品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开展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受灾人员心理健康干预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指从事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和事故牵头处置;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按照权限指挥调度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市监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原料、产品及其包装物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事故灭火救援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县邮政局:协助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寄危险化学品或在邮件、快递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情形进行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救援方案;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2.4 专家组

县应急局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处置措施建议,参与审查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同志担任。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风险防控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3.2 监测预警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点监控目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3.3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应急厅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3.4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应立即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 分级响应

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县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县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3 响应启动

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4.3.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且需要持续救援时,县人民政府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纳入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事故救援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由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级响应,县、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事故救援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穿越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药品赶赴现场实施急救,视情转运至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物料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8)防范次生事故。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5 处置要点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调集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中毒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加强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防止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抢险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遇湿易燃危险化学品除外),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物料随水流扩散。调集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3)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点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调集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现场指挥机构确定泄漏点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4)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机构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需的药品赶赴现场。调集所需的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根据事发单位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4.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事故以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事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险情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宣布终止响应的决定。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事故发生、抢险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必要时依法协调军队(防化兵)参与处置。

6.2 装备器材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部门健全完善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治机制,指导或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4 基础设施保障

电力供应、水务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受损毁的电力、供水系统和通信网络,保障事故发生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用水和通信需求,保障事故地区电力、供水、通信畅通。

6.5 治安交通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跨部门、多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7.2 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结合职能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及紧急处置等相关培训,提升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预防和应对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区、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4 预案管理

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1〕23号)中的《隆德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废止。

隆德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快速、高效组织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隆德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专项应急预案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隆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商贸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工业商贸业务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负责人

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各乡镇主要负责人。

成 员:宣传部、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交通局、卫健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园区管委会、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事故企业建设项目的信息,配合事故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参加排险救灾,抢救受伤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保护和调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

县卫健局:负责事故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负责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的情况和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提出具体救援措施和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工业商贸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工作职责: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事故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救援方案;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

2.4 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处置措施建议,参与审查论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县委和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视情设立若干工作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风险防控

县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工贸企业风险防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工贸行业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化解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3.2 监测预警

县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工贸企业的特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监控。

县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3.3 信息报告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报告。

县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应急厅。

3.4 先期处置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属地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便于事后开展事故原因性质调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 分级响应

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市、县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一般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同时汇报前期处置进展情况,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3 响应启动

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4.3.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且需要持续救援时,县人民政府及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4.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纳入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事故救援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由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事故救援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 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调集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5 处置要点

(1)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2)气体中毒事故处置。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进入救援现场必须穿戴正压式呼吸器; 设置警戒线,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

(3)氧气火灾事故处置。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进行强制通风; 进入救援现场必须穿戴正压式呼吸器; 救援人员必须挂戴安全绳、使用救援三脚架。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事故以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事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险情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宣布终止响应的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工贸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3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5.4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伍、社会救援力量和企业救援队等应急力量依法参加救援工作。

6.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用应急装备物资,各相关单位按照调度指令全力保障事故处置装备物资需要。

6.3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其他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预案演练

7.1 预案演练

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跨部门、多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7.2 宣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区、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4 预案管理

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隆德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专项应急预案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隆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科技支撑、科学高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置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在县委和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武警中队、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消防大队、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局、中石油、中石化,各乡(镇)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县发改局:通过规划、计划,负责灾前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物资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排查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的险情,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环境监测与监控,及时提供监测信息。

县住建局:指导开展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负责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负责公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组织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制定撤离路线,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紧急情况下,督导旅游景区的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以及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员抢救和疫情防控;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地质灾害救援工作。调拨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县武警中队:依法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气象风险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对因灾导致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扑救。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

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常务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县委和县政府的指示和部署,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县委和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

2.5 专家组

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住建局联合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务、交通、气象等部门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监测人员和监测单位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后,要立即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研判处置发出预警。

3.2 预警信息发布

因气象原因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会商,提出风险等级意见。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县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小时-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自治区自然资源局和宁夏气象局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3 预警行动

当风险预警等级为Ⅰ级时,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频次,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及时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重要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风险预警等级为Ⅱ级时,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加强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风险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必要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灾)情,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3.4 信息报告

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大型(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接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3.5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立即抢救伤员和受困人员,及时开展险(灾)情调查,控制现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封锁危险区和实施交通管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和采取紧急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次生灾害造成的二次伤害。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特大型(Ⅰ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大型(Ⅱ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中型(Ⅲ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小型(Ⅳ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是应对小型地质灾害的主体。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中型地质灾害的主体。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是应对全区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主体。跨省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与相邻省份进行协调;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指挥机构共同负责应对。根据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

4.3 响应启动

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4.3.1 Ⅳ级响应

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3.2 Ⅲ级响应

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应纳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事故救援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由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事故救援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救援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一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不实言论造成混乱。

4.5 社会动员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加强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响应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健全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

5.2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5.3 经费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5.4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5.5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防控工作。积极组织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6.2 总结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进行总结评估;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分别由事发地市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总结评估。

6.3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手册,在各自系统内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掌握预案知识和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演练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7.4 责任追究

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1〕23号)中的《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废止。


隆德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隆德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专项应急预案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隆德县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公安局、武警中队、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武警中队、团委、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统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局、各乡(镇)、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 工作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住建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震情监测研判组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水务局、应急局、气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灾害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灾情监测研判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气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县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群众安置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市监局、人防办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指导、监督中央下拨及自治区、市、县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红十字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负责县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应急局、武警中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持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要素供应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防办、文广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电、燃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对电、燃气、成品油、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治安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救灾捐赠接收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市监局、红十字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县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视情况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应急局、住建局、文广局、融媒体中心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灾损评估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调查,产出地震烈度图;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恢复重建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及时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现场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成立“隆德县××(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5 专家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承担地震应急管理、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3 监测报告

3.1 监测预报

县住建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震区及全县震情形势研判意见。县住建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县住建局快速完成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大小、震源深度等参数测定,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3 震情研判

地震发生后,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开展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上报县委和县政府。

3.4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将较大以上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党委、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5 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县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县境内发生6.0级—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县境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县境内发生4.0级—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

4.3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4.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住建局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4.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纳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措施,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根据地震灾害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地震、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淤地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5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地震灾害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地震灾害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地震灾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要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6 社会动员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可根据地震灾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7 响应终止

在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5.1 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县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 坏性地震)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住建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县应急局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应急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和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4)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局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县交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发改局和应急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

(6)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应急局、文广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7)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视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5.2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县城区发生3.5级≤M≤3.9级地震,初判为强有感地震事件(震感强烈,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事件)。县委、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对强有感地震,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住建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研判震情趋势。

(3)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县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震区的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5.3 应对地震谣言事件

我县境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县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谣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对地震谣言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住建局迅速对地震谣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各乡(镇)和相关部门。

(2)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住建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言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地震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商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

7.2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健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立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应当收集汇总各类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7.3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各涉灾部门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园区管委会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地震灾害的自救互救工作。

7.4 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救灾资金保障体系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震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 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7 地震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风险等级和地震灾害特点,应积极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风险隐患调查,开展损失模拟评估,查明薄弱环节,掌握风险底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在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城乡改造和应急准备等工作中加以运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防灾减灾成效。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和培训。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提出修订建议。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监督检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确保各项应急救援措施到位。

9.3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1〕23号)中的《隆德县地震应急预案》予以废止。


隆德县集中供热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区供热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预防和及时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和事故,确保城区供热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居民冬季正常采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紧急状态划分及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一定地区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及状态。

紧急状态划分为:一般事件和事故、重要事件和事故、重大事件和事故3种等级类型,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一般事件和事故,适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在供热期间,城区50%供热范围内停暖3小时以上,整个小区(5栋楼以上)停暖6小时以上,单栋楼停暖12小时以上;

(2)供热质量不达标,24小时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的用户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3日内未能有效解决

(3)其他原因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供热秩序、质量以及供热保障出现一定隐患危险的情况。

2.重要事件和事故,适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在供热期间,城区50%以上的供热范围内停暖6小时以上,整个小区(5栋楼以上)停暖12小时以上,单栋楼停暖24小时以上;

(2)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24小时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的用户总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且3日内未能有效解决

3)出现或可能出现供热用煤、水、电等短缺或设备存在或具有潜在故障隐患等供热问题,不能保证20天内的安全供热保障;

(4)供热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出现以下情况:供暖期前30日前仍未启动煤炭储备、设备检修工作的;供暖期前20日前仍未采取主管道注水等必要准备措施的;供暖期前10日仍未启动锅炉系统预热或企业供热工作人员未基本到位的;

(5)供热期间因非供热系统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或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因供热企业拒绝或者放弃向用户供热,造成供热范围内一定区域停热的事件;因供热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等情况;因安全生产事故或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一定区域停热和供热不达标情况;

(6)因上述未含的其他原因,导致或有可能导致较大范围出现严重供热问题的情形。

3.重大事件和事故,适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在供热期间,城区50%以上的供热范围内停暖12小时以上,整个小区(5栋楼以上)停暖24小时以上,单栋楼停暖48小时以上;

(2)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24小时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的用户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3日内未能有效解决

3)出现或可能出现供热用煤、水、电等短缺或设备存在或具有潜在故障隐患等供热问题,不能保证10天内的安全供热保障;

(4)供热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出现以下情况:供暖期前20日前仍未启动煤炭储备、设备检修工作的;供暖期前15日前仍未采取主管道注水等必要准备措施的;供暖期前5日仍未启动锅炉系统预热或企业供热工作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

(5)供热期间因非供热系统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大范围不达标情况,或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因供热企业拒绝或者放弃向用户供热,造成供热范围内大范围区域停热的事件;因供热安全生产事故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况;因生产安全事故或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大范围停热和供热不达标情况;

(6)因上述未含的其他原因,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大范围出现严重供热问题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的处置程序

紧急状态的处置程序包括一般事件和事故处置程序、重要事件和事故处置程序、重大事件和事故处置程序、应急接管处置程序四种,具体如下:

(一)一般事件和事故处置程序。

1.接到各种渠道信息反映后,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抢修,尽快恢复供热或保证供热质量,同时做好受影响区域内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恢复供热后,供热企业应当向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2.未能及时解决的,由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前往事发地点了解情况,调动相关资源和力量协调配合,并责成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相关问题。

3.供热企业应当分析事故产生原因,防范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并向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报告备案。

(二)重要事件和事故处置程序。

1.供热企业遇到重要事件或发现重要事故后,应当分析事件事故产生原因,认为6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或解决矛盾的,必须立即向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报告备案,说明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和解决。同时,应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

2.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可以根据供热企业报告,也可以根据群众反映等多种渠道信息,获知重要事件或事故后,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要到达事故现场或通过其他有效快捷的方式,对重要事件和事故情况进行了解掌握,根据事件事故影响的规模、程度、时间,决定是否向县集中供热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报告。

3.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根据重要事件和事故的情况,指挥和协调抢修或相关处置工作,对出现的用电、用水等紧张的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并随时掌握事故处理动态,通知城关镇、公安、信访等单位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协调化解矛盾,配合解决问题。

4.指挥部根据重要事件和事故处理的工作进展情况,统筹调动全县相关资源和力量,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于供热企业拒不配合、放弃、无能力实施或者未能及时有效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由指挥部向县集中供热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接管措施。

5.恢复供热后,供热企业、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应当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三)重大事件和事故处置程序。

1.供热企业遇到重要事件或发现重要事故后,认为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或解决矛盾的,必须立即向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报告备案,说明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和解决。同时,应做好社会宣传解释工作。

2.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可以根据供热企业报告,也可以根据群众反映等多种信息渠道,获知重要事件或事故后,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要到达事故现场或通过其他有效快捷的方式,对重大事件和事故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将事件事故影响的规模、程度、时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根据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情况,先期指挥和协调抢修或相关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应前往事发地点控制局面。同时,报告指挥部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随时掌握事故处理动态,先期通知城关镇、公安、信访等单位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协调化解矛盾,配合解决问题。

4.指挥部根据重大事件和事故处理的工作进展情况,统筹调动全县相关资源和力量,必要时请示上级协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对于供热企业拒不配合、放弃、无能力实施或者未能及时有效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由指挥部向领导小组汇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接管措施。

5.恢复供热后,供热企业、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应当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四)应急接管处置程序。

供热准备阶段或供热期间,出现上述紧急状态下的重要事件和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和事故等情况,由指挥部向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接管程序,由指挥部指定县集中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供热企业实施应急接管。

虽未出现上述重要事件和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和事故等情况,但供热企业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出租、转让供热资质,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和抵押;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供热质量长期不达标,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均属紧急状态情况。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要及时督促立即改正和处置,对拒不改正或未能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角度考虑,由指挥部报告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也可进行应急接管。

1.应急报告。供热监管部门(住建局)一旦发现供热企业存在上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以文字形式报告事故情况及分析判断情况。

2.应急响应。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经调查核实,认真研判,按程序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综合分析研判后启动应急接管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系统,前往供热企业或事件事故发生现场,对照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3.应急接管。为保证供热不间断,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的供热企业实施应急接管后,成立临时供热机构,保障供热,确保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符合要求。采取应急接管措施后,原供热企业必须尽快采取实质性措施协助解决问题和履行有关配合责任,原供热企业仍未能立即有效履行供热职责的或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原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原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应急接管经营者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抢修安装,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应急接管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监管工作,对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燃煤、水、电等一切费用,暂由财政紧急保障,事后统一报告和核算。供热费视供热需要,确定临时收缴单位。

三、应急结束

供热紧急事故处置完毕,恢复正常供热,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向社会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四、善后处理与报告

供热紧急情况处置结束后,按事件事故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热紧急情况损失核定工作,对本供热期的供热紧急情况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告发布信息。

五、组织保障

成立隆德县集中供热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刘  斌  县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    朱红社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  佐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国英  县政协主席

兰秀全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胡巧琴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田  云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陈  昊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负责日常工作)

吴  毅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许学军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高  睿   县法院院长

张贤儒   县检察院检察长

组   员: 张炳刚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柳永奎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惠  方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鹏   县发改局局长

赵学斌   县审计局局长

张俊才   县公安局政委

孙亚民   县司法局局长

张广斌   县水务局局长

马璀喜   县住建局副局长

马进川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县分局局长

魏  瑜   县市监局局长

刘小兵   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罗永长   城关镇党委书记

杨怀东   县信访局负责人  

毕世宗   县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重大供热应急决策和部署;统筹领导和协调供热紧急状态下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朱红社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兰秀全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电话:13709549896)

陈  昊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电话:13639541117)

吴  毅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电话:17795439573)

许学军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电话:13995046555)

马璀喜   县住建局副局长

(电话:15209548110)          

成    员:惠  方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电话:18795346007)

赵学斌   县审计局局长

(电话:13709546480)

张俊才   县公安局政委

(电话:13895041989)

孙亚民   县司法局局长

(电话:13895145919)

刘小兵   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电话:15909576720)

罗永长   城关镇党委书记

(电话:15909546960)

孙志斌   县法院副院长

(电话:13995346215)

王  会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电话:1816917650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城区供热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应对、处理、事故抢险、供热恢复、社会救援等应急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供热应急决策和部署;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和终止各级别紧急状态及措施,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供热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区供热应急运行工作。

隆德县集中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落实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建供热应急体系;开展供热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落实应急运行的各项措施,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协调工作。指挥部工作机构如下:

(一)应急处置组:组长:陈昊(电话:13639541117);副组长:马璀喜(电话:15209548110);成员单位:住建局、公安局、水务局、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城关镇、供电公司。主要职责:在发生应急事故时,按照一般事件和事故、重要事件和事故、重大事件和事故3种等级类型,按照指挥部安排,协调落实相应的紧急状态处置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推进供热问题尽快解决。

(二)网络舆情组:组长:田云(电话:15809540317);副组长:惠方(电话:18795346007);成员单位: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城关镇。主要职责:密切注意网络舆情,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负责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  

(三)安全保卫组:组长:吴毅(电话:17795439573);副组长:张俊才(电话:13895041989);成员单位: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城关镇、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之前及期间存在故意损坏、工作放任、放弃管理、违规操作等造成供热接管期间问题,引起供热重大隐患,涉嫌犯罪的,依法果断处置。依法处置打击寻衅滋事、非法上访人员,处理紧急事件;维护接管环境安全;协助应急运行并封存原供热企业的供热设备设施。

(四)社会维稳组:组长:兰秀全(电话:13709549896);副组长:吴毅(电话:17795439573),柳永奎(电话:13995248633);成员单位:政法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城关镇、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协调各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处置各突发事件。

(五)财务审计组:组长:许学军(电话:13995046555);副组长:赵学斌(电话:13709546480);成员单位:审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文广局。主要职责:负责现有供热设施设备取证、造册登记(包括设施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功率等)和证据保全,协调有关单位对现有供热设施设备接管、封存与看护,确保现有设施设备安全完整;负责应急接管后建设费用、运行费用的及时核算拨付。

(六)法律保障组:组长:孙亚民(电话:13895145919);副组长:崔来生(电话:13519546165);成员单位: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主要职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制作各种法律文书,负责诉讼和应诉工作。

(七)工作纪律组:组长:胡巧琴(电话:15109698777);副组长:张炳刚(电话:13995346346);成员单位: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推动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保质保量落实到位;果断处置在应急状态下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未能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

六、附则

1.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隆德县城乡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防范和应对城乡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水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隆德县城乡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隆德县范围内,危及人员安全、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城乡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加强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五)风险评估

城乡公共供水工程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由于持续干旱、水库安全等原因导致蓄水不足或不能蓄水,造成城乡供水水源严重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乡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因重大电力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工艺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水厂液氯发生大量泄漏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周围环境污染,影响正常供水;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遭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破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

(六)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000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000万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机制

(一)城乡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城乡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武警中队相关负责同志分别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局、隆德县渝清水务有限公司。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处置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水务局分管城乡供水管理副局长担任。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级供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报告信息;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紧急情况下我县瓶装水、桶装水等生产企业的统一生产调度。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区(各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供水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县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各乡镇)政府组织群众安置,根据情况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协调事发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实施供水设施的应急抢修,以及县城内受损的基础设施维修恢复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按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区域内公路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对事发区域内受损道路及桥梁进行抢修。

县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取水量、水质的监测,以及水资源统一调配工作,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城乡供水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供水并上报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县卫健局:负责城乡供水出厂水、用户末梢水的水质应急监测,伤员抢救、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及疾病预防消毒控制工作。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以及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参与供水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供电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武警中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城乡居民的应急供水工作,协调消防车辆临时供水,并组织参与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及应急物资发放的组织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供水恢复工作。

县渝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范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置;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各自职责和职能,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三、监测预测

(一)预防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的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监测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三)预测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等监测数据,对有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二)预警发布

预警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三)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的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的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的准备工作;做好对全县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的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的准备工作;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四)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供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值班电话:0954-6011387。

六、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到报告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二)分级响应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有关部门,以及供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三)指挥与协调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部门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参与应急处置。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水务局、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交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当地派出所配合。主要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等工作。

设施抢修组:由县住建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水务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供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渝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基层相关供水管理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居民应急生活用水供应及发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全县桶装水、瓶装水、饮料等的生产与销售,实行计划供水。

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人民医院、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现场消毒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人员食宿以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专家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根据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五)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通知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根据情况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通过调整供水方式(如高压变低压等),进行应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根据情况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利用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用水;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相关工作,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根据情况采取分时、分区供水;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1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对全县的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的生产与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六)扩大响应

如果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我县大部分行政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县控制能力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隆部队或省、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七)应急联动

因我县城乡供水水源由六盘山水务公司提供,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六盘山水务公司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八)社会动员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九)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七、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水务局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八、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二)社会救助

民政局会同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保险理赔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四)总结评估

供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恢复重建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应急保障

(一)应急物资、设备、救援队伍保障

供水企业要根据职责及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一般供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县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处置。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设备、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成立各自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物资。

(二)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至少各自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三)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局和交巡警大队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五)后勤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急指挥部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等,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六)经费保障

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分级负担。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十、宣教培训和演练

(一)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纸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二)应急演练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县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演练。供水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十一、责任追究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预案管理

(一)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隆德县城乡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名单。

隆德县城乡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名单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武警中队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

县网信办

县政府办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务局

县卫生健康局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气象局

县供电公司

武警中队

消防救援大队

红十字会

融媒体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供电局

县渝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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