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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供水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13/2023-00001 文号 隆政发〔2022〕52号 生成日期 2022-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水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建立科学合理水价机制,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的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县推进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一体化要求,在完成前期调研、供水成本核算和监审、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全县城乡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乡供水水价

(一)居民供水价格。一级水价3元/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0立方米);二级水价4.5元/立方米(10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三级水价6元/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

农村居民实行两部制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非居民供水价格。定额内用水价格:学校、福利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3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大众洗浴、建筑行业4.79元/立方米;特种行业10.07元/立方米。超定额用水价格: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量10%以内,按定额内水价的0.5倍加价,即学校、福利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4.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大众洗浴、建筑行业7.19元/立方米;特种行业15.11元/立方米;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量10%-30%,按定额内水价的1倍加价,即学校、福利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6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大众洗浴、建筑行业9.5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20.14元/立方米

城市公用事业用水:指城市环卫、广场喷泉、公厕、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指:指洗车、纯净水制造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企业用水。

农村非居民实行两部制水价,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资源税根据实际供水量及适用税率单独计征,不纳入核定的供水价格中。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污水处理费:县城内污水处理费仍按照(隆发改(价监)发〔201510)文件执行,县城居民0.9元/立方米、县城非居民、特种行业1.20元/立方米。

两部制水价:农村居民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实行按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实用水量收取的两部制水价,按月上缴基础水费(2立方米等量水费),超过2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农业灌溉供水价格

(一)农业自流灌溉调整供水价格。农业自流灌溉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定额内水价0.42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定额内水价0.69元/立方米。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0.59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0.97元/立方米。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1.26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2.07元/立方米

(二)农业扬水灌溉调整供水价格。农业扬水灌溉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终端供水水价按0.53元/立方米收取,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终端供水水价按0.80元/立方米收取。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0.74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1.12元/立方米。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1.59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2.40元/立方米

水资源税根据实际供水量及适用税率单独计征,不纳入核定的供水价格中。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新调整水价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供水价格自20221215日起执行。原《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隆政发201191号)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隆政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211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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