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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2023—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14/2023-00052 文号 隆政办发〔2023〕9号 生成日期 2023-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隆德县2023—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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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2023—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全县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区域特色产业风险保障,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固原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肉牛、冷凉蔬菜等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范畴,优化农业保险补贴机制,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推进保险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持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竞争的限制性规定,落实开展招投标经营管理,推进保险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避免无序竞争,从机制上防范投保农户、保险承办机构和政府发生道德风险事故。

3.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激发和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逐步建立以基本保障为基础,多种保障层次可选择的农业保险产品服务机制,最终满足不同农业主体的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4.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积极争取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改进承保理赔服务举措,健全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保险品种及范围

(一)保险险种。根据全县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布区域、规模、生长特点以及自然风险状况,2023-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

1.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马铃薯、日光温室大中拱棚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甘蓝菜、西兰花及菜花等)、中药材板蓝根、黄芪、黄芩、党参、金莲花红花、柴胡、金银花、甘草等)油料作物胡麻、油菜大豆)、小杂粮(豌豆、荞麦、糜子谷子等)西(甜)瓜

2.养殖业保险:犊肉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羊、种兔、商品兔。

(二)保险范围。隆德县各乡镇种植、养殖经营主体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三、承保方式及费率标准

(一)承保方式。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投保人必须是户主或法人。在有条件的村组可以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定投保清单(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另行出具保单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造册公示。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种植业、养殖业各类保险标准及保险费率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农发〔20222)有关规定执行。

1.种植业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80%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即小麦500/亩、玉米500/拱棚3000/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保险费率为4%马铃薯600/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1000/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菜大豆等)400/小杂粮(豌豆、荞麦、糜子谷子等)300/亩,保险费率为5%中药材600/西(甜)瓜500/保险费率为6%

2)保费承担: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菜大豆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甘蓝菜、西兰花及菜花等)、中药材板蓝根、黄芪、黄芩、党参、金莲花红花、柴胡、金银花、甘草等)日光温室和拱棚小杂粮(豌豆、荞麦、糜子谷子等)西(甜)瓜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缴纳20%

3)保险期限: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移栽成活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4)投保时间:种植作物在出苗或移栽结束之前完成。

5)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农作物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花期沙尘暴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2.养殖业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头;育肥猪畜龄≥2龄)800/肉羊畜龄2600/种兔3周岁≥畜龄≥6月龄50/只,商品兔畜龄≥1月龄30/保险费率为5%能繁母猪畜龄≥11500/保险费率为6%

2)保费承担:能繁母猪畜龄≥1年)、育肥猪畜龄≥2月龄)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犊肉牛(畜龄≤3月龄)、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肉羊畜龄2个月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种兔3周岁≥畜龄≥6月龄、商品兔畜龄≥1月龄县财政补贴80%,投保人自缴20%

3)保险期限: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4)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牲畜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扑杀造成的直接死亡。重大病害肉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俊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政府扑杀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专项补贴金额。

3.巩固衔接为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继续加大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的扶持政策,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本级财政承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

1)种植业保险保费承担: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菜大豆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0%,投保人自缴10%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甘蓝菜、西兰花及菜花等)、中药材板蓝根、黄芪、黄芩、党参、金莲花红花、柴胡、金银花、甘草等)、(日光温室和拱棚)、小杂粮(豌豆、荞麦、糜子谷子等)西(甜)瓜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50%,投保人缴纳10%

2)养殖业保险保费承担:能繁母猪畜龄≥1年)、育肥猪畜龄≥2月龄)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15%,投保人自缴10%犊肉牛(畜龄≤3月龄)、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肉羊畜龄2个月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10%种兔3周岁≥畜龄≥6月龄、商品兔畜龄≥1月龄县财政补贴90%,投保人自缴10%

(三)免赔方式。承保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业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启动保险赔付;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四、工作目标及任务

粮食作物、油料作物及小杂粮面积以农业农村局实际核实面积为准,中药材种植以科技局实际核实面积为准,力争承保面达到80%以上,严禁重复投保养殖业保险依据农业农村局统计在册的存栏数量,在确保20232024年投保数量的基础上,鼓励养殖区、养殖大户积极投保,力争投保率达到80%以上。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种养殖险投保率需达到100%

五、保险管理

(一)保险总则与标的。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审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应将二轮承包或已确权土地上种植且符合下述条件的种植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如选择性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将按比例进行赔付。

1.农业农村部门农业技术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地点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3.整块连片种植

4.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投保位置,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承包经营主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农业保险机构招标赋分参考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依据保险品种确定标的,分片区、乡镇设置标段。第一标段:财镇、张程乡凤岭乡神林乡、城关镇、杨河乡为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第二标段:温堡乡、观庄乡、好水乡为人寿财险隆德支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第三标段:沙塘镇、陈靳乡、奠安乡、山河乡为大地保险隆德营销服务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确定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招标结果已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严格按照划分的标段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审核发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业务的,将取消次年本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资格。

(三)业务开展。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担部分超额赔付的风险。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发生赔偿后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要报送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备案。

(四)保费管理。农业保险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

(五)理赔服务。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要求执行,承包经营主体,对同一险种的理赔标准要一致。县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要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成立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勘察、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经营机构分担。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按照“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李龙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学军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张广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小龙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陈建宁 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袁亚亚 沙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金宇 联财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根选 神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尚彪 观庄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珅 温堡乡人民政府乡长

杜晓龙 山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金禄 奠安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赛虎 凤岭乡人民政府乡长

郭 晶 陈靳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海强 好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建军  张程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建军 杨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颖聪 财政局副局长

马育斌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睿智 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沙志军 县科技局副局长

范晓华州区气象局局长

吴 鹏 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经理

赵春生 人寿财险隆德支公司经理

邓 杰 大地保险隆德营销服务部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张广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王小龙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巩固衔接期内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指导审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提供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基础数据,指导种养大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制定灾害鉴定相关文件,提出鉴定流程

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监督管理和拨付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做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实地核查、补贴审核、资金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核查范围必须达到总投保人的60%以上

乡村振兴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支持,对投保人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审核,确定投保人是否属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并指定专人做好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农业保险承保情况验收和承保量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工作,协助农业农村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承保机构承保保单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核,杜绝非脱贫户、非脱贫不稳定户、非边缘易致贫户及非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利用上述防返贫保险政策骗保或套取财政资金。

科技局负责提供中药材种植基础数据,指导中药材合作社、种植大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药材灾害鉴定有关文件,提出鉴定流程

各乡镇对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负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保险机构及部门做好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对初审无误的承保单据签字盖章后报农业农村局复审;按照实事求是、农户自愿的原则,督促村委会履行好农业保险农户保险种信息登记、面积核实、自筹资金收取等,监督投保人必须是户主或企业法人;审核种养殖业参保数据的准确性;要充分利用土地确权成果,确保农户承保数据真实准确;协调保险公司落实灾害赔付,对出现因赔付产生争议要积极引导群众走法律渠道解决;乡镇纪委要对辖区内群众反映的虚保、骗保、人情保等违纪、违规行为开展查处,确保农业保险政策健康运行,做好本辖区农业保险的属地管理工作

气象局负责好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投保人提供气象服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负责农业保险业务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组织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员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作养殖险种区别性参保耳标,制作要分年度,颜色要醒目;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牛羊尸体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不受污染;为监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等;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承保机构应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应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必须制订翔实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对参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投保的,为审核清算,承保机构应分类单独按单一投保人(农户)或村组归类填制保单,投保清单必须翔实且由户主签字确认后先由村委会、乡镇确认盖章报乡村振兴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局审定。

承保机构可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挂钩,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要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防疫等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财政局应于每年430日前,填报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并将绩效自评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按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依据。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2.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3.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4.对于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隆德县2023-2024年(一般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保费及承担比例

2.隆德县2023-2024年(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保费及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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