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4-00171 | 文号 | 隆政办发〔2024〕17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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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隆德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隆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教育体育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园区管委会、气象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调查监测组
组 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组 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
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形成的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地质灾害等级;设立专业监测网点,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再次发生次生灾害提出能够阻止或延缓的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副 组 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抢险救灾;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灾害现场的财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物资保障组
组 长: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副 组 长: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质,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交通保障组
组 长: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 组 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损毁道路的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疏散运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通信保障组
组 长:县电信公司经理
副 组 长:县移动、联通公司经理
成员单位: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做到畅通无阻;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资金保障组
组 长:县财政局局长
副 组 长: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灾民安置组
组 长: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副 组 长: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医疗救治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品及器械设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气象预报组
组 长:县气象局局长
副 组 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治安保障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 组 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紧张有序地顺利进行,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 组 长: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文化旅游广电局、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险情等相关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组 长:县财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教育体育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善后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固原市人民政府、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和自然资源厅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依据;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并在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家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参与抢险救灾行动。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灾前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计划的制定;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灾前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掌握和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和动态,办理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县政府与区、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联络畅通;办理县应急委决定的有关事项;督促落实区、市政府和县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县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气象风险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制定景区的撤离路线、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紧急情况下负责旅游景区的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转移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调查受灾人口,申请、筹备、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及城市应急抢险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库、坝等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气象风险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县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管理。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隆德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保障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气象局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会商气象形势和发布地质灾害防治等级预警信息。
3.2 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III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1)Ⅰ级(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河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2)Ⅱ级(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高速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 III级(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 Ⅳ级(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4 预警行动。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政府或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乡(镇)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抢救伤员和受困人员,及时开展险(灾)情调查,控制现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封锁危险区和实施交通管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和采取紧急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采取强制措施,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次生灾害造成的二次伤害;及时向上级政府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3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响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地质灾害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I级响应。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固原市应急委组织固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固原市应急委组织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事发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事发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后,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启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事发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或发生次生地质灾害;
发生较大(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或次生灾害;
发生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指挥部宣布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县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灾情,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灾情的发展变化,响应期内随时召开流动会商会。及时向区、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区、市政府和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方案或防灾措施。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向灾区提供相关支持;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灾情情况。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拨;
发生重大、特大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和市指挥部的指示与命令。县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并向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人武部、公安局、驻隆武警、消防部队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人员搜救、伤员转运和其他抢险救灾工作;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分队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医疗机构成立现场紧急救护站;交通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抢通道路,并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救助安置受灾群众; 财政部门安排下拨应急经费;通信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通讯线路和设施,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特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区、市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应对一般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5.3 物资保障。
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必须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设备保障制度。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村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测量监测器、照明设备、防护服等设备,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设备。
5.3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应急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变动和信息变化,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备案登记。
5.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设备。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参与进行调查评估。
(2)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需自治区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各乡(镇)每年汛期前组织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进行一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逃生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乡镇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2.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3.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
附件3:
隆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负责人 |
总指挥 | 刘永龙 | 县人民政府 | 代理县长 |
常务副总指挥 | 陈 昊 | 县人民政府 | 副县长 |
李龙君 | 县人民政府 | 副县长 | |
副总 指挥 | 马天智 | 政府办公室 | 主任 |
李铎 | 县自然资源局 | 局长 | |
张彦旺 | 应急管理局 | 局长 | |
成员 | 陈鹏 |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局长 |
惠 方 | 县委宣传部 | 副部长 | |
王小龙 | 县财政局 | 局长 | |
任永斌 | 县公安局 | 副局长 | |
马国林 |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局长 | |
许志谋 | 县教育体育局 | 局长 | |
郑守民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局长 | |
范晓华 | 县气象局 | 局长 | |
张赛虎 | 县水务局 | 局长 | |
张广斌 | 县农业农村局 | 局长 | |
刘江龙 |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局长 | |
赵忠宁 | 县卫生健康局 | 局长 | |
魏瑜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局长 | |
彭甲龙 | 县融媒体中心 | 主任 | |
刘小兵 | 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 主任 | |
毕世宗 | 县供电公司 | 局长 | |
刘艳华 | 县电信公司 | 经理 | |
董浩 | 县武警中队 | 队长 | |
郭正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教导员 | |
庞军宝 | 观庄乡人民政府 | 乡长候选人 | |
王海强 | 好水乡人民政府 | 乡长 | |
杨建军 | 张程乡人民政府 | 乡长 | |
杨建军 | 杨河乡人民政府 | 乡长 | |
杨宁龙 | 沙塘镇人民政府 | 镇长候选人 | |
王根选 | 神林乡人民政府 | 书记 | |
刘金宇 | 联财镇人民政府 | 镇长 | |
陈建宁 | 城关镇人民政府 | 镇长 | |
郭 晶 | 陈靳乡人民政府 | 乡长 | |
杜晓龙 | 山河乡人民政府 | 乡长 | |
张金禄 | 奠安乡人民政府 | 乡长 | |
马璀喜 | 温堡乡人民政府 | 乡长候选人 | |
马育斌 | 凤岭乡人民政府 | 乡长 |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