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隆德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640423002/2025-00018 | 文号 | 隆政发〔2024〕65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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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与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完成前期调研、成本核算和监审、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全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县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自治区级示范园32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16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40元/生·月。
三、执行时间
2025年2月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类别、收费标准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宁发改规发〔2021〕3号)要求规范使用。
2.各幼儿园要在园内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在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3.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使用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年度成本核算工作。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