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6/2025-00038 | 文号 | 隆政办发〔2025〕9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司法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全面推行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隆德县全面推行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45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全面推行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25〕1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综合查一次”是指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的行政检查和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同一行政执法部门不同科室同一时间段一次性开展行政检查的模式。通过推行“综合查一次”,统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凝聚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逐步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问题,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举措
(一)制定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前,均需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乡镇的检查计划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其他情形开展的行政检查,在开展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经法制审核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擅自随意开展。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开展专项检查,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根据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并在县政府网站统一公开。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报备的行政检查计划,针对执法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等内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执行。
(三)开展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发起,协商联合部门确定具体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等事项;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行政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四)实行“一表通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联合检查时,实行“一表通查”。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填写《部门联合检查登记表》(附件2),将所有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人员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检查笔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及时、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将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一次性反馈给牵头部门,实行“一次性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
(五)推行“亮码”检查。依托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登记制度,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自动生成“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通过亮明“检查码”,让检查对象核验检查信息以及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检查依据和主要内容等信息等内容。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对象可以对检查行为和检查效果进行评价,也可以进行投诉举报,倒逼行政检查规范化。
(六)强化结果运用。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予以处理,处理时要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推行“综合查一次”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理解落实。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牵头部门与联合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多次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三)严格责任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主动公开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途径,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做好投诉举报线索受理与核查反馈。
(四)强化监督效能。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执法纳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内容,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形式,及时责令改正;对涉嫌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1.隆德县2025年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2.隆德县部门联合检查记录表(参考样表)
3.现场检查笔录(参考范本)
附件1
隆德县2025年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检查主体 | 具体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1 |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市监局 | 检查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联合部门 | 县消防救援局 | 对企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 | 对餐饮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市监局 | 对食品生产安全、企业经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联合部门1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油烟净化设备的检查;油烟管道排烟出口位置的检查 | 《隆德县餐饮单位油烟管理制度》 | ||||
联合部门2 | 县林草局 | 非法猎捕、贩卖、交易鸟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3 | 对娱乐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文广局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检查;对娱乐场所是否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联合部门1 | 县公安局 | 检查娱乐场所录像设备、报警装备、防护设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联合部门2 | 县消防救援局 | 检查消防设施装置及完好情况;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建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 | 对全县危化品经营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管理落实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 ||
联合部门1 | 县消防救援局 | 检查消防设施装置及完好情况;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建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2 | 县市监局 | 特种设备检查、工贸产品质量的检查 | |||||
联合部门3 | 县公安局 | 实名登记系统安装情况;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 ||||
5 | 对全县工贸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联合部门1 | 县消防救援局 | 检查消防设施装置及完好情况;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建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2 | 县市监局 | 特种设备检查、工贸产品质量的检查 | |||||
联合部门3 | 县人社局 | 检查用工规定、劳动合同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工资支付、结算、发放情况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
联合部门4 | 县水务局 | 计量设施工作情况;取水台账建立情况;水费、水资源税、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计划情况;计划用水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6 | 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落实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联合部门1 | 县消防救援局 | 检查消防设施装置及完好情况;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建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2 | 县市监局 | 检查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无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产品质量法》 | ||||
7 | 对全县医疗机构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卫生许可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联合部门1 | 县公安局 | 安全防范落实检查;麻精药品日常管理、出入库台账、使用台账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联合部门2 | 县人社局 |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药品追溯码、医保刷卡规范情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 ||||
联合部门3 | 县消防救援局 | 检查消防设施装置及完好情况;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建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4 | 县市监局 |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8 |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监管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运输市场行政执法检查清单》 | ||
联合部门 | 县人社局 | 检查用工规定、劳动合同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工资支付、结算、发放情况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
9 | 对客运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公安局 | 安全培训、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
联合部门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运输市场行政执法检查清单》 | ||||
10 | 对寄递物流企业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县公安局 | 三个100%制度落实情况;非法张贴违禁品寄递、预防制毒宣传画报、运输违禁品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快递暂行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
联合部门1 | 县林草局 | 是否存在线上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植物以及制品、发布相关虚假违法广告以及非法寄递、进出口野生动植物以及制品的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联合部门2 | 县市监局 | 特种设备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附件2
隆德县部门联合检查记录表(参考样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
检查对象 基本情况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信息 | 牵头部门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联合部门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联合部门(一)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联合部门 (二)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联合部门 (三)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 | ||||||||
任务来源 | |||||||||
检查方式 | |||||||||
检查事项 | 牵头部门 | ||||||||
联合部门 (一) | |||||||||
联合部门 (二) | |||||||||
联合部门 (三) | |||||||||
检查结果 | 牵头部门 | 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 |||||||
联合部门 (一) | 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 ||||||||
联合部门 (二) | 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 ||||||||
联合部门 (三) | 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 ||||||||
整改情况 | 负责人: 盖章 | ||||||||
备注:1.此表可续页。 2.此表一式两份,牵头部门和检查对象各一份,联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请牵头部门提供复印件。 3.各部门开展非联合行政检查时,可参照使用该表。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