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22/2026-00033 | 文号 | 隆政发〔2026〕25号 | 生成日期 | 2026-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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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提请批复隆德县联财镇“3·27”农业生产机械致害调查报告的请示》(隆安办发〔2026〕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
二、各有关单位要依照职责权限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并将落实结果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深刻吸取隆德县联财镇“3·27”农业生产机械致害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举一反三,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复。
附件:隆德县联财镇“3·27”农业生产机械致害调查报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隆德县联财镇“3·27”农业生产机械致害
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27日11时许,联财镇联合村发生一起农业机械致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3月3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隆德县联财镇“3·27”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发生概况
1.李某某,男,44岁,固原市隆德县联财镇联财村村民,拖拉机驾驶员、实际所有人。
2.李某某,男,48岁,固原市隆德县联财镇联财村村民,拖拉机所有人。
3.剡某,男,52岁,固原市隆德县联财镇联合村村民,雇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2026年3月27日11时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雷沃欧豹M704-2EF1拖拉机配套覆膜机在联财镇联合村三组瓦窑滩进行覆膜作业时,因倒车未观察地埂周围环境压塌地埂,导致拖拉机配套覆膜机从高度为1.7米的地埂侧翻滚下,驾驶员李某某被压在车下。事故发生后,雇主剡某在11时4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10分120急救到达现场检查伤者后,发现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拖拉机未检验,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地埂悬空、松软,操作人员李某某无驾驶证,且在倒车时未确认拖拉机后方安全。
2.间接原因。拖拉机所有人李某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作业车辆进行年检。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隆德县联财镇“3·27”农业生产机械致害事故,是一起由李某某无证作业、违规操作、拆除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及李某某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某:其无证驾驶、违规操作、拆除安全设施、地理环境不熟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李某某:车辆所有人,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吊销拖拉机驾驶证。
3.剡某:作为本次覆膜作业的雇主,未对雇用的驾驶员驾驶资格和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建议由联财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司法调解。
七、事故主要教训
1.农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李某某无证驾驶,对农机安全操作规程缺乏了解,在地边倒车时对地形地貌判断失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存在漏洞。涉事拖拉机未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架被拆除,反映出农业农村部门行业监管和乡(镇)属地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及时通知农户对拖拉机进行年检,未能及时制止不合格拖拉机机组进田作业。
3.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不够深入。部分农机从业人员对无证驾驶、非法改装等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我保护和遵法守法意识不强。
4.雇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剡某在雇佣农机作业时,未核实驾驶员驾驶资格和车辆安全状况,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机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特提出如下措施:
1.李某某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恢复被拆除的安全架,并按规定完成车辆年度检验,限期内变更拖拉机车辆所有人。
2.联财镇人民政府及各乡(镇)要以案为鉴充分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农业生产、农业机械等领域安全风险管控、隐患全面摸排整治,加大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人员资质等方面检查力度,坚决防范类似生产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针对该起事故举一反三,加强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宣传培训,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3.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深入田间地头,发现无牌、无证、未经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当场封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告知作业农户和驾驶员,在作业途中,时时刻刻注意安全;联合乡(镇)农机工作人员,逐村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并在全县各乡(镇)开展一次举一反三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农业生产领域安全培训、技术指导,加强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人员资质审查,严厉打击无证作业、非法操作、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春耕生产安全进行。
隆德县联财镇“3·27”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