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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01/2021-00239 文号 隆政办规发〔2021〕4号 生成日期 2021-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隆德县政府办公室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宁夏司法厅关于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的函》(宁司函〔2021〕12号)和《固原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固政办规发〔2021〕6号)的要求,制定《隆德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已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的部门(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告知承诺书样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

各部门(单位)要针对证明事项的内容和特点,分类确定核查监管办法,认真做好事后核查监管工作,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本《目录清单》于2021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 隆德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2. 隆德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表)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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