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02/2024-00001 文号 隆政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31020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隆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隆德县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库建立、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职责

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未经决策的项目不得建设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政府决策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九条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实施,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县委审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增补到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提请县委审定,100万元以下项目且资金自筹的由建设单位决策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坚决杜绝新增政府债务

第十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进行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依法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自治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县级政府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技术业务用房、公共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步骤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在线审批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上传县人民政府同意立项建设、建设资金来源相关证明、项目申请文件以及相应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应当公开政府投资的相关政策、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述,主要对项目的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建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为后续开展可行性研究提供基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研究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方案、招投标方案、运营方案、融资方案、财务方案、外部影响和效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其他事项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分析,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方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核准招投标方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与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或初步设计前,须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河建设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或初步设计前须取得涉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结论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应当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十九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经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得利用拆分项目、划分标段、虚构涉密或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三)存在技术复杂等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涉及国家安全等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的,可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应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招投标后须按法定时限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及环评、林评、能评等评估评审事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禁止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一)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对各自职责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独立开展工作,合理设计、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住建、自然资源、水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严把本行业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承揽工程。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在履行招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二十九政府投资资金应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截留、挤占。工程款必须在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及备案手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能核拨。

第三十条经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无法在原批准概算中调剂解决的,须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三十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因素导致超概算的,应当进行调查厘清相关责任,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除本办法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因设计方案、材料设备选型发生变更等因素造成工程投资额超批复概算10%以下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实施;超批复概算10%(含)以上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竣工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审核

第三十竣工验收应当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生产、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中央预算内项目须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销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十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三十九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查,会同审批、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批、概算执行、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稽查。审批部门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监督责任,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四十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实施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缩减超过10%(含)以上而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勘察设计、咨询、评估、审查单位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信息入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相关服务业务的;

(二)相关服务成果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三)服务成果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过失的,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的;

(四)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概算失实,审核造价误差过大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对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实施、监管、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则


四十九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对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隆德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8121)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