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2/2025-00050 | 文号 | 隆政规发〔2025〕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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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定了隆德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制定方案,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价标准
1.基价公里:3公里。
2.起步价:5.00元。
3.公里租价:1.50元/公里。
4.等候费: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后,每5分钟加收1.00元。
5.单程空驶费:单程超过7公里后,每公里加收车公里价50%的空驶费。
6.夜间行驶费:当日晚23:00至次日凌晨6:00,每次加收1.00元。
二、落实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负责做好计价器调整、收费系统更新等工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督促检查经营者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运价标准,在车辆醒目位置进行标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者培训和管理、制定服务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考核评估。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良好卫生状况、主动热情服务乘客、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打造行业优质服务品牌。
(三)着力加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不按计价器收费或私自改装计价器行为。不得出现拒载、甩客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行业良好市场秩序。
(四)认真做好宣传引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运价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