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7/2025-00025 | 文号 | 隆政办规发〔2025〕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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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隆德县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隆德县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分
高硫分劣质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知》(宁减排办发〔2016〕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劣质煤炭。
第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购进硫分、灰分超过规定标准的劣质煤炭,由煤炭所有单位负责外运处理,不得在本县范围内燃用。
第四条 煤炭经销单位销售煤炭须持有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合格检测报告。
第五条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会同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煤炭储存场地内经营销售的不合格燃煤进行检查、核实、登记,并督促经营单位及时外运。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检测工作中伪造数据的检测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和销售不合格煤炭的单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燃用硫分、灰分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电力等燃煤企业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下一时段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适当放宽燃煤煤质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28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隆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