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640423007/2025-00032 | 文号 | 隆政规发〔2025〕3号 | 生成日期 | 2025-08-2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属国有企业:
《隆德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固原市以及隆德县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宁国资发〔2019〕48号)和《2023年度固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固国资发〔2023〕2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提高运行效率,强化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
(五)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设置差异化个性化考核目标,实施““一企一策””分类考核。
(六)坚持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人社和监管部门共同成立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条 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齐发展短板,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管理创新,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第八条 突出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引导企业在服务全县发展战略、完成功能性任务中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不断提升协调发展能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加强党的建设,引导企业将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年度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任期主要考核资本回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对承担隆德县委和县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以贯彻执行全县发展战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障全县发展战略和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不断优化企业资本布局,提升企业保障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二条 对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突出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效率提高、社会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考核,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影响力,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方面的考核。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对企业科技研发费用支出,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经营业绩利润加回。
第十四条 对历史遗留问题或影响发展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影响发展问题,加强对推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第十五条 对结构性改革任务重的企业,重点关注瘦身健体、主业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第十六条 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组按照企业发展与全县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县的经济地位作用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和类别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基准值依据上年完成值或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等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目标值与总体目标、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与企业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指标包括效益指标、发展指标、差异化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等。
(一)效益指标重点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及资本回报水平等。
(二)发展指标通过企业功能分类和目标引领,考核企业发展质量、运营效率和服务全县发展战略任务、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等。
(三)差异化个性指标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经营性质、业务特点、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不同,采取““一企一策””分类考核的方式,考核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发展突出问题和风险管控、管理“短板”等。
(四)共性指标以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为指引,根据相关细则规定,考核企业党建与生产经营融合情况、维护企业和谐发展和安全生产等。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目标值设置为四档。
第一档: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且增幅不低于考核组确定的年度增幅目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按照考核组确定的年度增幅目标与各企业上报目标值的平均值孰高原则确定。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10%以内(含10%)。
第四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10%以上。
第二十二条 经行业对标,基准值已达到全区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无特殊原因不得申报第三档、第四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等因素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考核组视影响程度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将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申报确认情况与考核计分紧密结合。企业应结合经营实际,客观科学申报考核目标值。
申报确认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最高可加基本分的20%。
申报确认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按考核实施细则正常计分。
申报确认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5%,考核结果不进入B级及以上。
申报确认第四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0%,考核结果不进入C级及以上。
例外条款:
(1)企业受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结构调整、改革重组等情况,预计年度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并调整相关指标目标值。
(2)考核组根据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对企业的效益指标提出报送建议,若企业最终报送值低于或持平近三年经营情况,效益指标均只得基本分。
第二十五条 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企业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对年度考核目标加以补充和强化。考核指标包括效益指标、发展指标、差异化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等。
(一)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任期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等。
(二)发展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任期发展质量、运营效率等。
(三)差异化个性指标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一企一策””分类考核的方式,着眼于任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发展突出问题等,提高企业长期竞争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共性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稳和其他工作等。
量化考核指标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业务构成和经营实际采用加权平均法测算。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每一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申报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考核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目标建议值及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实际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申报值,并连同说明材料报送考核组。
(二)审核经营业绩考核申报目标。考核组根据全县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申报值进行审核。
(三)核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组就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等有关内容,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并下达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中,考核组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财务风险事件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考核组。
(二)考核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对企业党建工作的考核结果,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考核组将考核意见反馈企业,企业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考核组反映。考核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及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要求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信息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考核组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120≥A>110;110≥B>100;100≥C>90;90≥D>80;80分以下为E级。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六条 对结构调整与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成效、科技创新与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果、改革重组与资产证券化取得重大突破以及在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完成较差的企业,视情况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及以下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考核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县人民政府及时反映考核情况,提出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调整建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出现重大风险、重大不良后果等特殊情形的,在调查核实期间,暂不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同时暂缓兑现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待风险化解或问题落实后,根据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影响程度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根据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财务风险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党建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对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率低于80%的;
(五)其他应予扣分或者降级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管控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并根据所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考核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当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考核,企业董事会要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科学有效且适合本企业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年度及任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其薪酬、激励计划、是否续聘等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根据《聘用合同》予以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隆德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2.隆德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隆德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一)考核组主导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县考核组根据隆德县经济社会发展总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企业实际等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差异化、个性化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二)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年度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除特殊情况外,基准值根据考核组考核确定的上年完成值或近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综合确定。
(三)企业效益指标目标值分档。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效益指标目标值设置为四档,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目标值。
第一档: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且增幅不低于考核组确定的年度增幅目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按照考核组确定的年度增幅目标与各企业上报目标值的平均值孰高原则确定。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10%以内。
第四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10%以上。
例外条款:
(1)企业受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结构调整、改革重组等情况,预计年度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并调整相关指标目标值。
(2)考核组根据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对企业的效益指标提出报送建议,若企业最终报送值低于或持平近三年经营情况,效益指标均只得基本分。
二、年度考核计分
企业年度考核得分=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效益指标、质量发展指标、差异化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阶段性国资监管和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等。
(一)效益指标。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及资本回报水平。其中:商业类企业基本分为45分,满分54分,考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0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5分);公益类企业基本分为35分,满分42分,考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5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
1.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指经核定不含少数股东损益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计算,将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的科技研发费用支出,按照100%的比例视同经营利润加回;经考核组核准的企业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任务等特定支出,按照75%的比例视同经营利润加回,加减审计调整金额和财政局审核认定的调整项。计算公式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审计调整金额±考核组审核认定的调整项。
(1)企业主动申报并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完成第一档目标值,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奖励,最高可加基本分的20%。
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目标值较基准值增幅低于第一档最低增幅的1/3(含)时加基本分的5%;低于2/3(含)时加基本分的10%;高于2/3时加基本分的16%。
完成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值较目标值增加2%(含)以内的加基本分的3%;增加2%-4%(含)的加基本分的6%,增加4%以上的加基本分的10%。
完成第四档目标值,只得该指标的最低分。
(2)企业未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未完成第一档目标值,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进行计分。完成值高于基准值的:完成值较基准值增幅低于第一档最低增幅的1/3(含)时加基本分的6%;低于2/3(含)时加基本分的12%;高于2/3时加基本分的18%。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每低于基准值1%减基本分的3%。
未完成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值高于基准值的:完成值较基准值增幅低于第一档最低增幅的1/3(含)时加基本分的4%;低于2/3(含)时加基本分的9%;高于2/3时加基本分的14%。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每低于基准值1%减基本分的3%。
未完成第三档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1%减基本分的3%。
未完成第四档目标值,该指标不得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由考核组核定的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与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100%。
(1)增值因素为:
①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②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③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④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⑤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⑦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2)减值因素为:
①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②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③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④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⑥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的国有资本。
亏损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只赋最低分。盈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规则参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计分规则。
(二)质量发展指标。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不同设置企业发展指标。其中:商业类企业基本分为20分,满分24分,考核营业收入利润率(10分)、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公益类企业基本分为30分,满分36分,考核营业收入利润率(5分)、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10分)、反映公共产品、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的指标(15分)。
1.营业收入利润率。指企业营业利润所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总收入×100%。
采用目标值计分法。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基本分的5%,第一档、第二档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第三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5%,减基本分的20%;第四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0%,减基本分的20%。
2.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指企业成本费用总额所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计算公式为: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总收入×100%。
采用目标值计分法。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基本分的5%,第一档、第二档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第三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5%,减基本分的20%;第四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0%,减基本分的20%。
3.全员劳动生产率。指企业全年职工生产效率,为企业全年营收总额和平均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营收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采用目标值计分法。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基本分的5%,第一档、第二档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第三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5%,减基本分的20%;第四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0%,减基本分的20%。
4.反映公共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的指标。一般不超过3个,具体指标及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经考核完成目标的得基本分;超过或未完成目标的,视完成情况加减分。
(三)差异化个性指标。根据企业经营性质、业务特点、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设置差异化个性考核指标2-3个。重点对标考核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资产负债率、经济增加值、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总资产报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等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管理短板,主要选择全国地方国有企业行业平均值以下或存在明显不足影响企业发展的指标,具体指标及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确定,基本分15分,满分18分。
1.采用目标值计分法。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基本分的5%,第一档、第二档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第三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5%,减基本分的20%;第四档最高加基本分的10%,减基本分的20%。
2.对标计分法。完成值达到同行业优秀值的直接得基本分值的120%,达到同行业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时,分别得基本分值的110%、100%、90%和80%,完成值在具体对标值之间的,按照相应对标值级间的占比计算得分。
(四)共性指标。共性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稳和其他工作等(具体以相关考核细则为准)。基本分20分,满分24分。
(五)阶段性国资监管和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将阶段性国资监管和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考核,采用扣分方式计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具体考核事项和计分规则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四、考核加分事项
(一)企业党建考核以85分(合格等次)为基础,党建考核每增加5分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1分奖励;党建考核低于85分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下调一个考核等级。
(二)考核组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对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民主测评占40%,考核组评价占60%,对综合评价得分超过85分的,每超过3分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1分奖励;低于85分的,每低于3分扣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1分。
(三)企业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取得突出成果受到国家和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0.1-3分的奖励。
奖励标准:
1.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每项加1.5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加1.2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每项加0.9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每项加0.6分。
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0.5分、0.3分、0.1分。
企业作为第二、三等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项的,奖励加分依次减半。
2.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项加1.2分;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每项加1分,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加0.8分。
3.企业作为主导或联合主导单位制定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标准组织正式发布,每项加0.3分,累计可以加至1分。
4.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项加0.2分,累计可以加至1分。
5.企业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取得突出成绩或实现重大节点突破,经有关方面认定后,奖励0.1-1分。
6.上述奖励加分可以累计,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四)企业完成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目标(不含视同利润加回的研发费用支出等),考核目标每超过基准值100万元加0.4分,最多加2分。
(五)企业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成效、深化改革和资产证券化取得重大突破以及在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视情况给予1-3分的奖励。
(六)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3分的奖励。
五、考核扣分事项
(一)企业发生1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扣减当年考核得分0.5-2分;发生1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扣3-9分;发生1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和全部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加大扣分力度。
(二)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按照相关问题的影响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扣减0.5-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三)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财务风险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减2-5分或给予降级处理。
(四)对财务审计、业绩考核、监督稽查等揭示问题整改不力,内部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或内部收入分配搞平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0.5-3分。
(五)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应付未付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账款的,以及因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减0.5-3分。
(六)其他应予扣分、降级或一票否决的事项,视情节轻重扣减0.5-3分或给予降级处理。
六、考核级别及限制条件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确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原则上不超过1/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级别受限:
1.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或完成考核目标值但合并财务报表仍处于亏损状态的,考核级别不进入A级。
2.商业类企业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考核完成值低于800万元的,考核级别不进入A级。
3.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纪违法事件、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财务风险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考核级别不进入B级及以上。
七、企业负责人薪酬计算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8+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2)×2
其中: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企业上报并经财政局审核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系数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确定,在0-2之间,计算方法为:
1.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系数=1.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2.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系数=1.25+0.2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25-1.5;
3.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系数=1+0.2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25;
4.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经考核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值的,考核级别为D级,年度考核系数为0。
5.当年度考核结果为E时,年度考核系数为0。
经考核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受重大政策调整、重大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其年度考核系数原则上不高于上年。
隆德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表
企业功能定位 | 规模因素 | 计量 单位 |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 |||||
1.5 | 1.3 | 1.1 | 0.9 | 0.7 | 0.5 | |||
商业类 | 资产总额(Z) | 亿元 | Z≧3 | 2≦Z﹤3 | 1.5≦Z﹤2 | 1≦Z﹤1.5 | 0.5≦Z﹤1 | Z﹤0.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3000≦Y﹤5000 | 1000≦Y﹤3000 | 500≦Y﹤1000 | 100≦Y﹤500 | Y﹤100 | |
利润总额(P) | 万元 | P≧500 | 75≦P﹤500 | 25≦P﹤75 | 12≦P﹤25 | 3≦P﹤12 | P﹤3 | |
人员规模(X) | 人 | X≧100 | 80≦X﹤100 | 50≦X﹤80 | 20≦X﹤50 | 10≦X﹤20 | X﹤10 | |
公益类 | 资产总额(Z) | 亿元 | Z≧3 | 2≦Z﹤3 | 1.5≦Z﹤2 | 1≦Z﹤1.5 | 0.5≦Z﹤1 | Z﹤0.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 | 150≦Y﹤500 | 50≦Y﹤150 | 25≦Y﹤50 | 5≦Y﹤25 | Y﹤5 | |
利润总额(P) | 万元 | P≧150 | 45≦P﹤150 | 15≦P﹤45 | 7≦P﹤15 | 2≦P﹤7 | P﹤2 | |
人员规模(X) | 人 | X≧80 | 60≦X﹤80 | 40≦X﹤60 | 20≦X﹤40 | 10≦X﹤20 | X﹤10 | |
备注:1.四项规模因素指标均采用当年数据。
2.满足四项指标中两项指标要求的,可选用对应档次的调节系数;满足一项指标要求的,选用下一档次的调节系数。
3.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的确定主要体现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
附件2
隆德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实施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包括效益指标、发展指标和差异化个性指标以及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
(一)效益指标。重点考核任期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等。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为30分,满分36分)。指企业任期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考核组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1)目标值高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或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完成值达到行业良好及以上水平的,直接得满分。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或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10%。
(二)发展指标。重点考核任期企业发展质量、运营效率等。
任期总资产周转率(基本分为20分,满分24分)。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营业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任期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1)目标值高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完成值达到行业良好及以上水平的,直接得满分。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5%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三)差异化个性指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企业“管理”短板,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考核。着眼于解决任期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发展问题,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指标及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满分30分。经考核完成目标的,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的,视完成情况酌情扣分,其中企业管理“短板”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良好及以上水平的,直接得满分;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或次数,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企业三年内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10分,B级得8.89分,C级得7.78分,D级得6.67分,E级得5.56分。满分3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考核确认的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2.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考核确认的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计任期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或任期内进行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且对任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或调整任期考核目标。
三、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得分=效益指标得分+发展指标得分+差异化个性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四、考核级别及限制条件
根据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企业任期考核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原则上不超过1/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考核级别原则上不进入A级:
1.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低于100%。
2.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入A级少于两次。
五、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额×任期考核系数
任期内年薪总额=任期内基本年薪+任期内绩效年薪
任期考核系数根据企业任期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确定,在0-0.3倍之间。计算方法为:
1.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系数=0.25+0.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25-0.3。
2.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系数=0.2+0.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2-0.25。
3.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系数=0.15+0.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5-0.2。
4.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系数=0+0.15×(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15。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财政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县相关政策予以适时调整。
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52号)《固原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固政规发〔2024〕1号)等规定,结合隆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隆德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县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依据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和隆德县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发展重点,主要用于优化县属国企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五条 政府授权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以企业上一年度经由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核定。
第七条 县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县本级财政,纳入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自治区、固原市和县人民政府对县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县属国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申报制度,由企业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报监管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股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律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经监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100%,主要包括政府授权经营的特殊资源,如低空权、碳汇交易,企业单独核算,扣除相关税费和成本,全额缴纳。
第二类30%,主要包括政府授权的特别经营权企业。
第三类25%,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电子商务、贸易、旅游服务等一般竞争性企业。
第四类暂缓缴纳,主要为民生福利等特殊行业。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县属国企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四条 县属国企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先报监管部门审批,再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属国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公司章程规定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县财政局、监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局、监管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七条 县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县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单位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
(二)县财政局对县属国企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单位。
(三)监管单位将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县财政局向县属国企开具“缴款书”。
(四)县属国企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九条 县属国企当年应交利润须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县属国企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润的,应经监管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其中: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可分2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3次交清。
县属国企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二十条 对县属国企无特殊原因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县财政局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无正当理由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企业,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县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组织或委托审计或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县属国企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交利润)
2.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国有股股息、股利)
3.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国有产权转让)
4.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企业清算收入)
附件1
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交利润)
(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县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
7 | 上交利润比例(25%,15%) | ||||
8 | 本期应交利润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附送资料: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声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法人代表(签章) |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式四份分送:县级财政部门业务处清结算依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缴款单位缴款凭证附件;监管单位监缴依据。 | |||||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 经办人: | ||||
附件2
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国有股股息、股利)
(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县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
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8 |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附送资料;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其他资料。 | |||||||
声 |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 ||||||
法人代表(签章) |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式四份分送:县级财政部门业务处清结算依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缴款单位缴款凭证附件;监管单位监缴依据。 | |||||||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 经办人: | ||||||
附件3
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国有产权转让)
(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称 | |||||
性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称 | 性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县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转让净收入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附送资料:1.有权机关批准文件;2.已获得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式四份分送:县级财政部门业务处清结算依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缴款单位缴款凭证附件;监管单位监缴依据。 | |||||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 经办人: | ||||
附件4
隆德县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企业清算收入)
( 年度)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县财政局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减:清算费用 | |||||
减:共益债务 | |||||
剩余清算收入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清算净收入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附送资料: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实施清算,申报材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 (代公章) 20 年 月 日 | ||||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式四份分送:县级财政部门业务处清结算依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缴款单位缴款凭证附件;监管单位监缴依据。 | |||||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 经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