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9/2026-00015 | 文号 | 隆政规发〔2026〕1号 | 生成日期 | 2026-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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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县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报销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费用。
二、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共划分2个区片。第I片区为城关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27800元;第II片区为沙塘镇、联财镇、神林乡、观庄乡、温堡乡、山河乡、奠安乡、凤岭乡、陈靳乡、好水乡、张程乡、杨河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25800元。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一般耕地按片区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1.0倍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2倍标准执行,征收其他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4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0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2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片区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执行。
五、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比例兑付到村委会和村民。建设用地占用集体土地严禁单位非法征用。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征收地类 | 修正系数 | 每亩补偿标准 | 备注 | |
第I片区 | 第II片区 | |||
永久基本农田 | 1.1倍 | 30580 | 28380 | |
一般耕地 | 1.1倍 | 30580 | 28380 | |
3年内新开耕地 | 0.6倍 | 16680 | 15480 | |
园地 | 1.0倍 | 27800 | 25800 | |
乔木林地 | 0.7倍 | 19460 | 18060 | |
灌木林地 | 0.2倍 | 5560 | 5160 | |
其他林地 | 0.4倍 | 11120 | 10320 | |
人工牧草地 | 1.0倍 | 27800 | 25800 | |
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 | 0.2倍 | 5560 | 5160 | |
鱼塘用地 | 0.3倍 | 8340 | 7740 | |
集体建设用地 | 1.0倍 | 27800 | 25800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
未利用地 | 0.1倍 | 2780 | 25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