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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19/2026-00015 文号 隆政规发〔2026〕1号 生成日期 2026-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县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报销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费用。

    二、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共划分2个区片。第I片区为城关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27800元;第II片区为沙塘镇、联财镇、神林乡、观庄乡、温堡乡、山河乡、奠安乡、凤岭乡、陈靳乡、好水乡、张程乡、杨河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25800元。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一般耕地按片区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1.0倍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2倍标准执行,征收其他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4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0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2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片区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执行。

    五、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比例兑付到村委会和村民。建设用地占用集体土地严禁单位非法征用。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征收地类

修正系数

每亩补偿标准

备注

第I片区

第II片区

永久基本农田

1.1倍

30580

28380


一般耕地

1.1倍

30580

28380


3年内新开耕地

0.6倍

16680

15480


园地

1.0倍

27800

25800


乔木林地

0.7倍

19460

18060


灌木林地

0.2倍

5560

5160


其他林地

0.4倍

11120

10320


人工牧草地

1.0倍

27800

25800


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

0.2倍

5560

5160


鱼塘用地

0.3倍

8340

7740


集体建设用地

1.0倍

27800

25800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未利用地

0.1倍

2780

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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