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07/2026-00011 | 文号 | 隆政办规发〔2025〕3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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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隆德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县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决定在现有管控基础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持续推进管控工作。结合隆德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
Ⅰ类: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工实施。县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高污染燃料禁燃等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和完成散煤替代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逐步推进,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隆德县禁燃区建设,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隆德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隆德县实际情况,按照隆德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划定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89.52平方公里,覆盖范围:东起杨家店村,西至八里村,南起新华村,北至北象山山脚下。
四、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区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目录》内的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3.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的优质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按禁燃区建成时限要求拆除,一律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配合相关部门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1.负责成品油的保障供应;2.负责餐饮经营场所煤改电工作;3.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工作;4.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县公安局: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力度;2.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严格管控;3.负责做好禁燃区内运输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划定中需县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1.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和动态变更工作;2.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1.负责将县城的集中供热管网向城区周边符合条件的行政村进行延伸;2.加快乡镇周边以清洁能源改造取暖及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乡镇商铺和周边村的供热多元多样的取暖方式;3.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4.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统筹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能源、清洁取暖设备推广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对禁燃区内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2.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3.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4.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登记;5.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1.负责对禁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等进行环境执法;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对于在禁燃区内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必须遵循禁燃区管理规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3.负责对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4.对禁燃区内重点燃煤用户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供电公司:1.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1.负责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企业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2.切实落实散煤治理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散煤治理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散煤替代检查、考核工作;3.对列入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完成清洁取暖项目改造的用户进行摸排,及时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六、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部门协调联动,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守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和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此外由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执法流程、案件移送标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查处,切实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群众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与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更要积极会同县考核、督查、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