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2-00166 | 文号 | 隆政发〔2022〕45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宁安路房屋、院落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宁安路房屋、院落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解决县城停车难问题,完善城市布局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根据隆德县民生补短板-停车场项目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宁安路农户自建房屋。为规范征收区域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属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隆德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由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为房屋的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为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承担本片区附属用房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宁安路南侧(南门)农户自建房及围墙、院落一座。初步测量该院落占地面积2亩,四面有建筑物,分别为:西侧砖混结构房屋3间120㎡,南侧砖木结构房屋4间180㎡,四周有围墙120米(具体以评估公司测定为准)。
三、征收期限及实施步骤
征收工作从2022年9月20日开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作出征收决定阶段(2022年9月20日—10月5日)进行宣传动员,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核查认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
(二)评估补偿及搬迁阶段(2022年10月6日—2022年11月30日)。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送达、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奖励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10月6日—10月7日为丈量、评估阶段。
10月8日—10月20日为公示、复核、签订征收安置协议阶段,启动司法程序。
10月21日—11月30日为发放各类补偿、奖励费用,组织搬迁、拆除阶段。
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四邻界址、建筑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及出让年限等,以产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相符的,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三)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在补缴相关费用后,由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
(四)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实际丈量为准认定。
五、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先将被征收人安置在隆德县兴安花园,之后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的差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土地补偿内容、标准及计算方法。
1.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2.依据《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通知》发〔2016〕52号)规定,被认定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征收补偿。
(三)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以货币征收补偿的,经征收单位(人)和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按程序拨入被征收人账户或指定储备中心账户。
2.以实物补偿的,将被补偿物评估作价或政府定价标准,实行等价补偿。
3.征地费用按照《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征地费经征收单位、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由征收办将征地款拨入被征收人账户或指定储备中心账户,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兑付给被征收人。
4.补偿金自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兑付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时间顺延)。
六、搬迁费
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搬迁费用。
七、征收程序
按照《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表》(附件2)执行。
八、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对其经营的营业用房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县自然资源、市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协助被征收户按期征收。
(二)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凡被设定抵押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清偿债务。
(三)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拆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征迁公司进行拆除,征迁公司拆除前需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并缴纳5000-5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拆除前对所有房屋要进行残值评估,如残值高于拆除费用的,征迁公司要缴纳高出部分的净残值;如残值低于征除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补偿。
附件:1.房屋结构折算系数等级表
2.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表
附件1:
房屋结构折算系数等级表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
砖混结构 | 1 | 0.9 | 0.8 | 0.7 |
砖木结构 | 0.9 | 0.8 | 0.7 | 0.6 |
土砖木结构 | 0.8 | 0.7 | 0.6 | |
土木结构 | 0.7 | 0.6 | 0.5 | |
活动房 | 0.6 | 0.4 | ||
简易结构 | 0.3 | 0.2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