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4-00030 | 文号 | 隆征补公告〔2023〕04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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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隆征预公告〔2023〕0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殡葬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竹林社区范围内。地块征收范围为林地以东、林地以南、林地以西、林地以北,实地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为3.5154公顷,其中农用地3.5154公顷(林地3.5154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全部为林地,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林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900元。
(二)补偿总费用: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玖拾玖万陆仟陆佰壹拾伍点玖元(小写:996615.9元)。
(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公告结束前向隆德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隆德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