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4-00062 | 文号 | 隆征补公告〔2024〕0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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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隆征预公告〔2023〕0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山河乡山河村范围内。地块征收范围为林地以东、林地以南、林地以西、林地以北,实地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为21.6500公顷,其中农用地为21.650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征收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7500-27500元。
2.地上附着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
3.补偿总费用:两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玖佰陆拾肆万伍仟壹佰零伍圆整(小写:9645105元)。
4.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的青苗及底数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山河乡山河村,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到山河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公告结束前向隆德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隆德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