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4-00071 | 文号 | 隆征公告〔2024〕0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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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隆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山河乡山河村集体所有农用地9.2584公顷征收转用为建设用地,另将山河乡山河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2.2176公顷办理征收手续作为水库水面用地,以上土地共计21.4760公顷,作为隆德县边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德县边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4〕31号)。
二、征地用途
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地块位于山河乡山河村,征收集体土地21.4760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山河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