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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索引号 640423019/2024-00071 文号 隆征公告〔2024〕01号 生成日期 2024-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隆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山河乡山河村集体所有农用9.2584公顷征收转用建设用地另将山河乡山河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2.2176公顷办理征收手续作为水库水面用地,以上土地共计21.4760公顷,作为隆德边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德边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431号)

  二、征地用途

  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地块位于山河乡山河村征收集体土地21.4760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山河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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