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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索引号 640423019/2024-00106 文号 隆征预公告〔2024〕01号 生成日期 2024-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隆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隆德县城关镇南河村,涉及集体土地2.3867公顷,其中农用地为2.3867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殡葬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城关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74日开始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隆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620日至202473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城关镇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城关镇提出书面申请。城关镇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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