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4-00233 | 文号 | 隆征补公告〔2024〕04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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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隆征预公告〔2024〕0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属供电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三合村、星火社区,好水乡庙湾村、永丰村、中台村,神林乡庞庄村、神林村、辛平村,沙塘镇光联村,杨河乡穆沟村,张程乡五龙村范围内,实地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2351公顷(18.53亩),其中农用地1.2351公顷(18.53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征收补偿按照《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为城关镇每亩18900元,好水乡、神林乡、沙塘镇、杨河乡、张程乡每亩17500元。
(二)补偿总费用: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贰佰玖拾叁元整(小写:328293元)。
(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四、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好水乡人民政府、神林乡人民政府、沙塘镇人民政府、杨河乡人民政府、张程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8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听证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