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4-00263 | 文号 | 隆征补公告〔2024〕06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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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隆征预公告〔2024〕0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德县沙塘镇汽车驿站综合服务区项目建设,属商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沙塘镇街道村范围内。地块征收范围为东至富民街,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312国道、中石化加油站,实地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0.3219公顷(4.83亩),其中农用地0.0715公顷(1.07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征收补偿按照《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5000—27500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规定执行。
(三)补偿总费用:两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23425元)。
(四)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益人。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沙塘镇街道村,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四、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到沙塘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听证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