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4-00344 | 文号 | 隆征公告〔2024〕04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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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隆德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复名称及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4〕337号)。
三、批准时间
2024年12月21日。
四、批准用途
供电用地。
五、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六、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三合村、星火社区,好水乡庙湾村、永丰村、中台村,神林乡庞庄村、神林村、辛平村,沙塘镇光联村,杨河乡穆沟村,张程乡五龙村。
七、土地现状
征收城关镇三合村、星火社区,好水乡庙湾村、永丰村、中台村,神林乡庞庄村、神林村、辛平村,沙塘镇光联村,杨河乡穆沟村,张程乡五龙村集体土地1.2351公顷,其中:林地1.2351公顷。
八、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28日。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