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640423019/2025-00382 | 文号 | 隆征公告〔2025〕0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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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征收土地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隆德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复名称及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5〕229号)。
三、批准时间
2025年8月26日。
四、批准用途
供电用地。
五、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六、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好水乡庙湾村。四至范围: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
七、土地现状
征收好水乡庙湾村集体土地1.4614公顷,其中,农用地1.4614公顷。
八、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发〔2021〕52号)规定执行。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